主權國家-賀伯斯的《利維坦》

第十三講

賀伯斯最著名的隱喻是解釋了自然狀態,這可以解讀為人類生活在沒有威權或人為強加規則、法律與秩序的環境下。個人的概念也透過賀伯斯式的詞彙獲得討論,根據他的說法,人類的基本性格是執行意願與選擇的能力。賀伯斯身為一位道德倫理學者,總結自然法則,或說「理性規律」,防止我們做出任何消極的毀滅性舉動。

第十三講:主權國家-賀伯斯的《利維坦》

    Steven Smith 教授: 講到哪兒了?今天,我們要繼續講自然狀態,賀伯斯最出名的發現,他最出名的隱喻,最出名的概念,上堂課結束前,我試著點出賀伯斯的核心問題,即權力的問題,什麼讓權力化作可能?什麼為其提供正當性?而為了回答這個問題,我提到,他創了一個新點子,一種關於自然狀態的隱喻,據他所說,一種我們天生身處其中的狀態,賀伯斯的自然狀態事實上是相對於亞里斯多德關於終極自然或說人類自然目標的概念,這無關我們自身的圓滿性,一種如亞里斯多德所深信的自身圓滿性,對賀伯斯而言,自然狀態類似缺乏權威的人類生活狀態,缺乏將規範、法規強制執行於我們身上的人,人類在此狀態下的樣子,一種他假想會維持於危機與內戰等期間的狀態,而正是 1640 年代的英格蘭,上次結束前,我還提到,從很多層面看來,賀伯斯自然狀態的概念可以理解成是一種延伸,這種科學方法論詳載於他巨著的開頭前幾章,套用他的話,假想一下,將人類放入一種類似實驗室試管的地方,剝離人類所有的社交關係、習俗及傳統,觀察他們會如何在這種完全自慣有社政關係中抽離的環境下反應,並觀察他們會如何彼此互動,就好像化學物質反應,各位可明顯看出賀伯斯的推理邏輯,但我認為這種科學或原科學的自然狀態概念並非完整的答案,因為潛藏於賀伯斯自然狀態概念下的是一種強大的道德概念,一種人類道德的概念,而這就是我今天要詳述的部份。 賀伯斯是個道德學家,這聽起來可笑,猙獰、陰鬱的賀伯斯怎能視作一位道德學家,或具有人類自然或人類狀態之道德概念的人?但這正是我今天講課的重點,這個詞彙可借用來幫助我們形塑出他的自然狀態概念是關乎獨立個體,賀伯斯展示出,行使道德媒介特性的好處,也就是說,先下手為強,賀伯斯提創的道德詞彙是其慣用的獨立個體,其概念成為獨立個體的概念,一位道德媒介,這概念並非十七世紀前的老古董,直到文藝復興時期前及之後不久,人們的主要自我認同並非個人,而是成員的一份子,一個個別家庭、階級、公會或特定宗教規範,或城市等的一份子,凡事先考慮自身的概念,「我」,自我,這被視為是難以理解,甚至直到十九世紀,托克維爾於《民主在美國》提到:「個人主義是近期發源自新概念的表述」,這個讓托克維爾在十九世紀感到新鮮的概念,個人的概念,我要說,其中有一部份,或許很大一部份可回溯至賀伯斯,賀伯斯的「獨立個體」為何?賀伯斯的構想是透過抽象的過程,將我們熟悉的情感羅網抽剝開來,我們的存在,他在開頭前幾章即已提及,身為人類的最基本特徵即是,意願與選擇,我們身為人類,行使意願的動作是顯著的特徵,人類快樂的主要泉源有賴我們行使意願與選擇的能力,生命對賀伯斯而言,是不斷地行使意願與選擇,其間可能會短暫中斷,但絕不會終止,除了在生命終了時,賀伯斯的個人或個人主義與此種概念緊密相連,攸關人類或人類福祉,一如成功爭取人生真意,他寫到:「不斷的成功」,在第 6 章,「不斷地成功獲致人們恆時追求的東西,那就是快樂或幸福,我們的福祉端視我們達致願望與選擇之目標物的能力」,他斷續寫到:「因為永恆的心靈平靜並不存在,這玩意兒不存在,我們的存在,呼應生命本身即是不斷的運動,從不缺願望或恐懼,更不缺感受」,這就是人類生命的特徵,感受、恐懼與願望,不斷夢想的願望,對賀伯斯而言,這個事實並非僅是人類行為的實體或事實陳述,而是一種道德狀態,因為我們每人都束縛於活動與進取心的狀態之中,喜歡、不喜歡,願望與反感,生命對賀伯斯而言,是場競賽或說掙扎,不只是為了稀有資源,雖然那也是掙扎的一部份,但更是為了榮譽,為了任何可以讓一個人珍惜與尊重的事物,賀伯斯感興趣的是,一如蒙田和其他一些大家,他感興趣的是多樣性,微妙的多樣性,人類願望的多重層次,什麼讓一個人笑,但卻也讓另一個人哭,什麼讓一個人心生憐憫,卻也讓另一個人嗤之以鼻等,賀伯斯說,就算是道德性詞彙,諸如「善」與「惡」等,都是我們個人喜惡的表述,他說,我們喜歡某事,不是因為那是善,但我們稱之為善,而是因為我們喜歡,同理可證於其他的道德特徵與屬性,對他而言,這些是我們心理狀態和渴望的表述,而這種個人主義正是普見競爭的基礎,即我們都曾經歷過,為奪願望目標物的競爭,他甚至以此推斷,自然狀態即是競爭、掙扎、敵對與戰爭,在第 11 章的一處著名段落,他斷定,如他所寫:「所有人類都普遍傾向不斷與無間的權力願望,至死方休」,這,如他所寫,是「所有人類的普遍傾向」,這種持續無間的運動和我們個人的表述與我所指的賀伯斯式個人主義有關,事實上,更是連結到另一項賀伯斯中心思想的特質,他的懷疑態度就像許多偉大的早期現代哲學家一般,蒙田、笛卡兒和斯賓諾沙,賀伯斯著迷於同樣的問題,「什麼是我可以知道的」?或,換個方式說話,「什麼是我有權相信的」?在《利維坦》中有諸多段落證實,賀伯斯對知識的基本懷疑觀點,對吧?! 他持懷疑態度,不是因為他相信我們無法擁有信念的基石,相對地,他的懷疑態度是因為有感於,從他的角度看來,我們的信念沒有卓越或非人的基石,他認為,我們無法確定終極的知識基石,而這解釋了,各位可能也早已狐疑,而這確實解釋了,他歸納出諸如指定與附加事物正確定義的重要性,他在一處著名的段落中針對理性寫到,「理性不過是算計,針對一般合意協定之後果的增減算計」,換句話說,知識,對賀伯斯而言是人為的建構,且總是因依著人類合意的協定而變化,而這種對知識的懷疑看法,或至少說是對知識基石的懷疑看法,對他產生影響深遠的後果,根據賀伯斯的論點,如果所有的知識終究都依賴合意協定及妥協的詞彙,他從而斷定,我們的理性、合理性,根本就不是柏拉圖或亞里斯多德所稱的「Divine Noos」,神智,我們的理性本身就無神性的光輝,我們的理性並未證實某種潛意識的內在聲音,或任何意欲給與其某種明確的基石,我們這種對任何事物的確定性對賀伯斯而言總是暫時的,透過經驗發現,且會因為未來的經驗而不斷修正,那是種經驗式的知識概念,這種對知識基石的懷疑看法,對賀伯斯的一些看法產生更進一步的影響,諸如:宗教和宗教寬容,他說:「根本就沒有神蹟或宗教果實」,第 12 章,「只是人為」,也就是說,宗教的起因可以溯源至人類心智的不安定,因故總在尋找起因,他說,那是因為我們生來對起因無知,我們對於事物的起因無知,所以才被引導去尋找起源,而這最終引導我們斷定上帝的存在,認為上帝其實即是所有事物的最初起源,賀伯斯並不,雖然他提出這種對宗教的理性見解,並認為宗教的起源是來自人類心智的不安定,賀伯斯並不否定神示的可能,或某種直接的神人溝通,但他確實否定的是,任何聲稱親身接受過這類神示的人,他否定這類人等何以有權將他們的看法強加到任何人身上,因為沒人可以正確地以任何方法確認這等人的神示主張真假,沒人可以將其神示知識的主張強加於他人身上,這是否讓賀伯斯成為一位無神論者?尤如他那年代眾人的觀點,不,這只讓他顯得抱持懷疑的態度看待神示宗教,所以,正是因為這種個人主義與懷疑論,認為生命是意願與選擇的觀點,故,在自然狀態下沒有標準可以判決衝突,政治的核心問題點出,即什麼讓權力化作可能?人們如何從生物學看來皆是獨立個體的人們如何組制?他們如何,即我們要怎麼能夠服從共同的規範或彼此恪遵道德責任?這如何化作可能? 賀伯斯持續以講述的方式在本書每頁中提問這些問題,但在回答這個問題前,多考量一下,賀伯斯對自然狀態的描述,為何那看似具有說服力的回答始點,關於什麼讓權力化作可能?若說自然狀態主要是關於獨立個體,內含多層喜惡、信念、意見等,這並非意指自然狀態是孤立狀態,他有時被貼上這標籤,人們在自然狀態之中可以有尋常、不斷的彼此接觸,只是他們的關係並不受約束,法律未管,權力未管,基本上,自然狀態是一個極度的不安、不受約束的市場,之中沒有共同法律或規範加以維續,強調個人只是另一種說法,相對於亞里斯多德,沒有人擁有較多的自然權力能凌駕於他人之上,也就是說,權力關係僅存在於受管之人意願的基礎上,對他而言,自然狀態關係不受約束的事實使其等同戰爭狀態,「普世敵對」,猶如他的著名推論,細看他的推論,戰爭狀態是普世彼此敵對,各位可能會說,這種內戰、極度不安,法治全面崩潰的狀態,不過是種例外狀態,那在我們人類生命中發生的機率有多少?但,賀伯斯,一如馬奇亞維利,如我們所知,他們喜好將例外狀況轉為常規,使其成為常態,安全、不安、恐懼、衝突等狀態,但這並非指自然狀態,對賀伯斯而言,成為永恆的對抗,反倒是永恆的恐懼與不信任,而他也邀請他的讀者們,本書中有太多精彩的片段,這只是我特別偏好的其中一段,他邀請讀者們,如果各位不相信我,回想一下他的懷疑態度,別相信我,他說,檢視你們自己過往的經驗,再對比我說的是否正確。 以下是他所寫道,賀伯斯寫到:「各位捫心自問,旅行前,不都先行武裝並結伴同行,上床睡覺前,不都總是上鎖,就算是在自家,甚至關閉心門,對此,當人們警覺到了,便回說,即便有法律和武警能為所有受傷者報仇,但自己也該有所防備,賀伯斯提問,當人們武裝自己,他們對自己同胞的看法為何?,自我武裝是對在自己同胞投出何種訊息?無論是武裝上路、夜間鎖門或對自己的小孩及傭人鎖上心門,這種指控同胞的行為,難道有比我的話語寬容嗎」?各位可以從這精彩的段落中看出賀伯斯調皮的一面,這種人有比較高尚嗎?他提問,這不就是自然狀態嗎!這發生在一個運作完整的社會,武裝上路、夜間鎖門並關上心門,這種行為與經驗不就證實我的論點嗎?這也讓我們看出自然狀態另一個常被遺忘的層面,至少,對賀伯斯而言,自然狀態並非早期的人類學論據,一如我們在過去所知,盧梭可能會那樣表述,對賀伯斯而言,自然狀態永遠存在,只要權力未強制執行,從很多層面看來,自然狀態不斷存在,奇怪的是,就算是公民社會也是如此,只要我們相信我們的生活、財產或自身安危受到威脅,事實上,我們永遠無法免於始於自然狀態的恐懼、焦慮和不確定,就算是在多少已完全制度化的公民社會,賀伯斯自然狀態的唯一例外是,當他表示:「夜間別鎖門」,當然,住校的耶魯學生,他們可以十分信任彼此,入口通道夜間不上鎖,但當然,他們也總會在東西被偷時懊惱不已,為何如此?我告訴他們千萬要上鎖,但言諄聽藐,如果各位還不相信我的話,也許現在該相信賀伯斯了,自然狀態,即是不安的狀態,衝突的狀態,我們如何脫困?這當然正是賀伯斯戮力提問的重點所在,全書中到處可見,我們如何脫困於這種自然狀態,並進入公民社會和文明生活的狀態?我如何能放下自身權力範圍內所能做,以確保人身與財產的所有權益,但卻無法期待其他周圍的人會同樣跟進?這是個經典的範例,如同經濟學家之屬,所謂的「囚徒困境」,我該如何做?如果無法期待或合理地期待其他周圍的人相同以待,賀伯斯理論的自然狀態結構,似乎正是經典的囚徒困境難題,也許我們可以假設,或賀伯斯會說,這種賦予我們極盡所能尋求與他人和平共處的權力,是一種理性的行為,以身處自然狀態看來,我們都是理性的角色,所以我們會想追尋和渴望和平正是理性的表現,但要注意的是那也正是賀伯斯未說到的,他未如是說到,他不但未提及理性角色模式的政治,反而提了非理性角色模式。 他假設,並非理性,而是熱情,主宰人類心理,包含我們的慾望、厭惡與熱情,雖然我已提及賀伯斯強調熱情的多元,但主要還是兩種熱情,他覺得是普世主宰人類天性,這兩者即是驕傲與恐懼,驕傲與恐懼,這兩者是賀伯斯式的同義字,等同馬奇亞維利所說的氣質,兩方主要社會階級的兩種氣質,一者,權貴渴望統領眾人與弱勢者不願被統治的願望,馬奇亞維利稱此為兩種 Umori,兩種氣質,而賀伯斯相仿地運用這類模式,他是一位偉大的政治心理學家,這兩種巨大的熱情,驕傲與恐懼,他說,驕傲是渴望卓越、贏家且被視作人生競賽贏家的熱情,他告訴我們,驕傲的人是那些對自己取勝能力過度自信的人,而在座皆心知肚明,不就像是耶魯的學生嗎?過度自信,有如優生種,馬奇亞維利可能會稱之為具男子氣概的人,對自己的能力充滿自信,但賀伯斯更是一位揭穿人類傲慢的了不起大師,驕傲在他看來等同於虛榮或虛耀,那像是一種被誇大的自信,針對一人自身的權力與能力,正是驕傲渴望統治他人並對他人宣示自己的優越,這些正是賀伯斯極欲避免的大問題,但如果驕傲對他而言是種普世熱情,則其位居其對立面的恐懼亦同,賀伯斯視死亡恐懼可隨時降臨於自然狀態之中,也許也過份誇大這點讓自然狀態儼然像是種生存條件,死亡可能隨時降臨,但還有比死更可怕的,可賀伯斯強調,且無端地過度強調死亡恐懼,恐懼不僅是要避開死亡,更是要避免失敗,在人生競賽中要避免失敗,不被視為失敗者,這種渴望是是避開被他人視作失敗者的恥辱,社會清楚地展現出這兩種熱情的特質,驕傲與恐懼,前者是渴望擁有受敬重而做出卓越表現;後者恐懼則是希望能避開恥辱與蒙羞。 別人對我們的觀點是賀伯斯道德心理論述的重點,他說,我們每個人都具有這等考量,這兩點並不分別代表兩種等級的個人,兩種等級的個人,反倒是我們每人都內含這兩種相對抗的特質,自我表彰與對自我表彰後果的恐懼,賀伯斯所提問的是,我們如何駕御這兩種熱情特質?賀伯斯想要駕御絕大多數的榮耀,一如其書目《利維坦》所明示,他後來自道源由,還記得嗎?源由何處?誰記得?源自何處的段落?約伯,源自《約伯書》,他將 《利維坦》比作是榮耀之子無上皇,此書本源是依聖經隱喻寫成,旨要克服或壓抑驕傲,如同出色的 Marsellus Wallace,在電影《黑色追緝令》中,曾說過,驕傲永遠只能幫倒忙,如果各還記得那場了不起的演講,賀伯斯說,恐懼是不容忽視的熱情,是不容被忽視的熱情,正因恐懼,而非理性引領我們放棄自然狀態,轉而追求和平,賀伯斯寫到,促使人類追求和平的熱情是對死亡的恐懼,但就不表示賀伯斯相信恐懼,天生強過對榮耀的熱情,事實上,正好相反,我們周遭確實有很多人,如同賀伯斯所信之無畏於該當令其恐懼的死亡,有榮譽感的貴族寧死也不受侮辱,宗教狂熱者的殉教,當然也無非是為進入天堂,還有甘冒個人生命危險攀爬聖母峰的登山客,不就是為了榮譽與尊重,《利維坦》這一更深層的教育或說教學法,優點在於助我們看清賀伯斯所以為的驕傲風險與和平好處,經適當引領,恐懼會導向和平,恐懼是賀伯斯所謂多種自然法則的基石,那引領我們形塑公民社會,賀伯斯將自然法則形容成是理性規律或通則,每個人都需追尋和平,也因為恐懼,我們才開始理性看待社會的好處,理性有賴此種熱情,恐懼。 首先,自然法則最基本的原則,據他所說,是謀求並追尋和平,他說,不只謀求和平,我們更有責任放下干戈,放下一切,而前提當然是其他人也準備跟進,賀伯斯繼續枚舉 19 條自然法則,我不在課上詳舉,19 條自然法則構築了一個框架,能用以建立公民社會,他甚至將這些法則等同對比於「恕道」,只是他從負面來解釋,「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在此,賀伯斯重新詮譯「恕道」,主張是根據這些自然法則,但這也帶出一個問題,對於像我們這樣的賀伯斯讀者而言,是吧?!不是嗎?!自然法則的地位為何?這些法則的道德地位為何?如果我們說這與之有關,明顯地,賀伯斯的寫法有時好似成為科學家或原科學家,對他而言,自然或一般人認為的自然法則有如一種必備條件,就像物理相吸的法則,那是他對人類行為的尋常描繪,我們遵循物理相吸的法則,就像其他我們會描述的物體,移動中的物體被形容成總是且必然,出現某種行為,這類的自然法則,與此同時,賀伯斯也以一位道德家的角度出發,對他而言,自然法則是依據「理性規律」或總則,禁止我們做出任何有危生命的行為,從此可看出,自然法則,如他所論顯然是道德法則,帶有道德勸說的色彩,勸戒人類不要做出任何,有危生命的行為,無論是自身或他人,同理,對於這些道德法則,我們想必有服從與不服的自由,如果這些法則以一種呆板必需或甚至幾何必需的方式運作,那就不可能稱得上道德法則,能稱得上道德,僅在其多少具備人類選意或在關係中表達意願的情況下,那是我們不會盡聽勸告的能力,因此,這些自然法則,即謀求和平等追尋,不僅只是規範人們行為,而更像是規範人們應有的行為,對此,賀伯斯甚至在第 15 章末寫及自然法則時建議,「這些理性規則被人們稱作『法則』,但不正確,因為那是導致人類對話所依據的結論與原理」,他說,那曾稱作自然法則,但不正確,如果稱作自然法則真不正確,那為何賀伯斯繼續使用這個詞彙?那為何他要使用「自然法則」這個詞彙?一種說法是,這可能只是賀伯斯對自然法則古代傳統表示尊敬的作法,年代可一路追溯到中古的煩瑣哲學、禁慾主義,甚至更久遠以前,自然法則對賀伯斯而言,並非神聖勸說或條例,而是我們實際理解的規則,用作保衛我們福祉的最優手段,這些自然法則,如他所述,並未產生分門別類,像假設規則般的指令,如果想得到 X 就先假設 Y,如果想獲致和平,前述法則即是最好的手段,他稱這些法則,這 19 條自然法則最真實且是唯一的道德哲學,從這個段落即可看出賀伯斯讓自己成了道德家,依據道德哲學的偉大傳統書寫,這些自然法則對他而言是最真實且唯一的道德哲學。 但這讓我想加以評判,或至少質疑賀伯斯對自然法則的概念,我們如何詮譯這些法則?如我先前已提問過一種解譯是,那果真看似有道德內涵容括於賀伯斯的自然法則之中,且能簡約為一個簡單的公式之中,良善追尋的最終目標是和平,賀伯斯比任何人都更想要我們珍視和氣的美善,在座各位可能會說,終究一個字即能綜整 19 條自然法則規範,和氣帶有和平,公平、平等及公平競爭的意涵,和平對賀伯斯而言,是種道德良善,而美德是那些傾向和平的行為特質,邪惡卻是傾向戰爭,衡量戰爭的不利與和平的益處,賀伯斯是這像寫到,「在這種狀態下,即自然狀態,不會有工業,因為成果不確定,結果地球上也就沒有文化,沒有航行、建築或用以搬運及移除的器具,因為那都將不再被需要,沒有對地球的知識,也無時間,無藝術、文字與社會,最糟的是,殘酷死亡所持續加諸的恐懼與風險」,這些生存狀態是賀伯斯將我們置入的自然狀態,其中所有的好處,如他所枚舉,在此狀態下都無法達成,不會有知識,沒有地理、耕作、無航行或建築,上述全是和平的果實,這是他的主張,但讀到此為止,諸如各位等細心的讀者無疑地,將無疑地質問我是否已走過頭了,竟稱賀伯斯是一位道德哲學家,他的座右銘也許該簡化為一句,「給和平一個機會」,那是賀伯斯的信念嗎?為何和平是最高的良善?為何不是正義或榮譽?或虔誠?或受檢視的人生?為何賀伯斯認為和平是最高良善?對此,我已多次多方引述他的論點,但其中一個聯想可能是單就和平本身,並非賀伯斯致力推崇,和平是生活的手段,他說,每個生物都有內建的慾望要自我保守,保住自身的存在,延續自身穩定的狀態,也可說是要抵抗他者的入侵或佔便宜,他說,我們都天生俱有一種自然的生命權及對自我保守的慾望,而這不僅是生物本能,雖然此言亦未差,但對他,那是一種道德權利,道德恩賜,每種生物皆對自身生命俱有基本的權利,我們不只對自身生命俱有權利,還要盡力採取我們認為必要的手段來保衛自己,而這不單僅是一種自然的原始事實,對賀伯斯而言,那是種道德恩賜,人類價值與尊嚴的來源。 現在,各位可能真會認為我真走過頭了,竟將賀伯斯與人類尊嚴原則掛鉤,那可是像康德這類哲學家才配得上的原則,賀伯斯不也冷冷地在第 10 章寫到,「人類的價與值端視其價格」,就像我們在市場遍訪市價一般,人類的價與值端視其價格,這一句碰巧被馬克斯用以指出中產階級社會的無情,而那卻也正是賀伯斯所提議,賀伯斯的物質主義及其類似機械式的自然理論不也似乎減損任何個人固有的價值嗎?好像如此,但賀伯斯確實視生命是寶貴的物品,可能是最寶貴的物品,他的書寫中生動展現出生命的脆弱與危難,這部作品整體來說,可看作是他對消除錯誤信念與學說的努力,那些謬誤有別於真理,關於生命價值的真理,舉例而言,關於來生的信念及所有轉移正面看待生命真正價值的信念,這提供了道德基礎,我稱之為賀伯斯式的人道主義,而此看似帶出更多問題,賀伯斯欲逐漸灌輸於我們的嘗試,即本著作的讀者,他欲逐漸灌輸於我們的嘗試關於正面看待生命及其價值,這是否或未否也同時轉而導向危機,極端恐懼衝突和挑戰或失序?這種不間斷的恐懼,賀伯斯所反覆訴說對,死亡的恐懼和生命的價值,粗暴地說來,是否是懦夫的另一種說詞?賀伯斯對保守生命的強調以為最高的道德價值,這是否將會其巨著《利維坦》貶為某種懦夫邦聯?當亞里斯多德將人類勇氣視作對抗其倫理之中心美德之時,賀伯斯挑明地忽視勇氣,未將其納入其道德良善清單,更有甚之的是他暗示,勇氣其實是種魯莽,其版本的勇氣來自榮辱的兩相抗衡,他說,兩相抗衡,永遠都是可貴,但不當,他說:「兩相抗衡多時是逞勇的結果,勇氣的基礎永遠是力道或技巧,但大部份看來,卻總是論戰單方或雙方的魯莽言詞和對恥辱的恐懼」,換句話說,勇氣對他而言是種虛榮或驕傲雙方拉鋸的鬥志,他說,這是一種魯莽,而這種懷疑的態度進一步地闡明於賀伯斯對徵兵制度的有趣論述,詳載於第 21 章,在該章節中,他形容戰爭是「兩相逃離」,對交戰的雙方,他將之形容為兩相逃離,他更進一步解釋,對於徵兵制度,應有零用金的設置,專供那些他說之為「天生膽怯」的人士使用,即懦夫之流,賀伯斯寫到,已從軍抗敵者,雖然其國內元首有足權懲戒拒絕畏死者,但賀伯斯寫到,從很多層面看來,那也未嘗沒有不公,尤其是元首已徵召足夠的兵員代己出征,換句話說,賀伯斯對此的觀點是,假若有人代你出征,何需自已上場!勇氣與戰爭本身並非美德,假若是有人可以代勞,一個完美的形容,我想到我們的志願軍,這些人為我們投入艱難且危險的工作,我們的相對付出為何?但問題是,就算是賀伯斯式的社會,是否就能一個堅持法則等的社會,賀伯斯式的社會是否就能完全地… (手機響起) Steven Smith 教授:Anyway。 賀伯斯式的社會是否能無視賀伯斯大加撻伐之男子氣概、公民美德、光榮及愛護名譽等,而繼續運作?想一下 Ralph Esposito 的個案,各位會問,Ralph Esposito 是誰?他的名字不存在於賀伯斯書中,Esposito 先生是紐約市的消防員,他應邀到 Branford College 來作為碩士課程的客座,時間就在 911 發生後不久,他長篇地探討像他這類人,每天要冒生命危險闖入燃燒中的建築物拯救完全陌生的人,為何人們要那麼做?那難道是因為有些人與生俱有 Thumos,這個偉大的柏拉圖詞彙象徵著榮耀、勇氣及無畏挑戰,而沒有一個社會,就算是賀伯斯式的社會,缺了這些特質就無法運作?就算是賀伯斯式的社會想必也不能缺少消防局或警察局,但如果一味地追隨賀伯斯式的反向心理,如果一味地追隨 19 條自然法則,之中勸告我們尋求和平並避免衝突,那為何還有人要成為消防員、軍人、冒險者、警員或與此同類?為何還有人願意為其祖國冒死赴難?或幫助他人,且是那些不認識的人?我們可能一輩子都不會認識的人?就算是我先前所引的段落中,賀伯斯形容了公民社會的好處,如他談到的航行、探險及工業等活動,假設所有活動皆是多少要有冒險的舉動,那似乎也無法僅依賀伯斯式的自然法則就能獲得解釋,我今天要留給各位的問題,將是下週三的開場白,問題是,最終社會更需要誰?,更需要賀伯斯畏於自然的膽小鬼?還是更需要紐約救火英雄 Ralph Espositos?解完該問,我們也就在下週三結束賀伯斯選讀。 2006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