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謊案例的討論與契約的強制力

第七講

第1部分-說謊案例的討論 Immanuel Kant認為說謊,即使是善意的謊言,也違背了自我尊嚴。Sandel教授要求學生以假設情況來測試Kant的理論:如果你朋友躲在你家,一位意圖殺死你朋友的人來到你家門口,問你他在哪裡,這種情況下,說謊是錯誤的嗎?並以這段討論帶出一段近期最著名的、規避事實案例的影片剪輯:柯林頓總統談論他與陸文斯基的關係。
第2部分-契約的強制力 Sande...

第七講:第1部分-說謊案例的討論 第2部分-契約的強制力

    Michael Sandel教授:上次我們試著…試著要檢視Kant的道德理論,現在,為了要讓Kant的道德論在基礎上能夠建立,我們必需要能夠回答三個問題。責任和自律要如何一起運作?回應責任的尊嚴到底何在?看起來責任和自律這兩個概念似乎是相衝突的,Kant的回應又是如何呢?我需要現場有人替Kant說話,他有答案嗎?是的,請講,站起來。 學生:Kant相信唯一的自律行為只有發生在當你因責任而做,不是因個人原因時,就像只有在你不是因為個人利益,而是因為責任感所做的事情,才能夠被稱做符合道德。 Michael Sandel教授:那麼那個行為…你的大名是? 學生:我叫做Matt Michael Sandel教授:Matt,為什麼這樣是自由行動?我聽到你提到責任這兩個字? 學生:因為你發自內心的接受這些道德規範,而不是被外界的力量強加於你之上。 Michael Sandel教授:好的,很好,因責任而行。 學生:是的 Michael Sandel教授:就是遵循道德規範 學生:遵循自己加諸己身的道德規範 Michael Sandel教授:而你自行加諸己身的就是責任,責任正因此是和自由相容的。 學生:沒錯 Michael Sandel教授:Matt做得很好,這就是Kant的答案,很好。所以Kant的概念不是因為我遵守規範所以有尊嚴,而是因為我本身就是那規範的創造者,所以我才遵從那個規範,因為我尊重那個規範如同尊重自己,是我推動那個規範,也正是因此,對Kant來說,依據責任或自由行動和自律是同樣的概念,但這也引起另一問題,到底有多少種道德規範?因為如果尊嚴是由我給予自己的規範所控制的,那麼誰能夠保證我的良心和你的良心相同?誰可以告訴我們Kant的說法是如何?請講。 學生:因為道德趨勢並不是和每個不同的狀況相關,它是超越所有人類之間差異的,所以這應該是個普世價值,也就是只會有一種道德規範,因為那是終極的規範。 Michael Sandel教授:沒錯。的確如此。你的大名是? 學生:Kelly Michael Sandel教授:Kelly,那麼Kelly,Kant相信,如果我們憑藉著良心自由選擇,那麼我們的道德規範保證會相同,也就是會得到同樣的道德結論。 學生:是的 Michael Sandel教授:那是因為當我選擇的時候,並非是本人Michael Sandel的選擇,Kelly,也不是你做的選擇,對吧?那麼究竟是怎麼一回事?是誰在做出選擇?到底誰是主角,誰是配角?誰在做選擇? 學生:理性? Michael Sandel教授:理性嗎? 學生:是單純的理性 Michael Sandel教授:單純的理性,你所謂的單純理性究竟是什麼? 學生:所謂的純粹理性就像是我們之前講的,不受任何外界狀況的影響。 Michael Sandel教授:很好,非常好,所以是理性驅使的意志,當我想要有道德規範時,是理性掌握了我的意志,和你選擇道德規範時是同樣的理性運作,這是為了你自己而做,因此也就是所謂的自律,為了自己做選擇,我們每個人都為了自己做選擇,因我們全都是自律個體,因此獲得同樣的道德規範,也就是所謂的絕對型的規則模式。但現在還有一個很大、很困難的問題存在,即使你接受剛剛Matt和Kelly所講的一切絕對型的規則模式,怎麼做的到呢?道德怎麼能夠發生呢?為了要回答這個問題,Kant說我們必需要做出區別,我們必需要替兩個立場做出區別,我們從這兩個不同立場就可以明白我們的經驗,讓我試著用這兩個立場解釋他的意思。身為經驗的客體,我是屬於物理世界,在這裡我的行為是由自然定律決定,受到因果律的規範,但身為經驗的主體,我居住在心靈的世界,不受自然定律限制,我可以自主自律,我可以依循我給予自己的定律行動。Kant會這麼說:「只有在這第二個觀點中,我才能夠將自己視為自由獨立,不受因果的影響,這才是所謂物理世界中的自由。」如果我是功利主義論者所假設的神聖力量的產物,如果我是神聖的創造物,只受到我的感官影響,只受到痛苦、歡樂、飢渴和食慾的影響,如果人性只有這樣,那麼我們就無法達成所謂的自由。Kant的推論是在這樣的案例中所有的意志運作都會變成對某項事物的慾望,所有的選擇都會變成他律的選擇,而這選擇都是受到追求外界目的之影響。「當我們認為自己是自由之時,」Kant寫道:「我們將自己轉化進心靈世界,並且認知意志的自律性。」這就是這兩個觀點的概念。 那麼絕對型的規則模式要如何達成呢?是否只能在自由的概念讓我成為心靈世界的成員時?這時Kant承認了,我們並非只是理性的生物,我們並非只居住在心靈的世界、自由的領域中,如果真是這樣,那麼我們的所有行動都會服從自律的意志,但正因為我們同時站在兩個不同的角度,這是兩個不同的世界,自由的世界和需求的世界,正因為我們同時身處在這兩個世界中,所以我們所作所為和我們應該做的行為間總是有落差。另外一個描述這狀況的方法,也就是Kant為這些基礎概念做出結論的方法:道德並非是經驗主義的,不管你在這世界上目睹什麼,不管透過科學發現什麼,都無法用來決定道德的問題,道德是與這個世界有所隔絕的,是與經驗組成的世界有距離的,也正是因為如此,科學無法得到道德的真相。現在,我想要用最困難的案例來測試Kant的道德理論,這是他所提到的案例門口的殺人犯的案例。我們都知道Kant說撒謊是不對的,我們已經討論過為什麼了,撒謊違背了絕對型規則模式,法國哲學家Benjamin Constant寫了一篇文章回應他的基礎論述:「這絕對有例外之處,萬一有個殺人犯到你家門口,尋找躲在你家裡的朋友怎麼辦?」而那個殺人犯直接了當的問:「你朋友在你家裡嗎?」Constant 說:「如果你認為在這個案例中說實話才是符合道德規範的,那你一定是瘋了。」Constant 認為這個殺人犯當然不值得被告知真相,而Kant是這麼回應的,而Kant被卡在自己的理論中,即使是對門口的殺人犯說謊也是錯誤的,而他認為這是錯誤的理由,乃是因為如果你把結果納入考量,在絕對型規則模式中,你等於是放棄了整個道德的架構,你就成為了結果論者,或者是個規則上的功利主義者,但在座的大多數和Kant的讀者們都會認為這樣的答案不太可能,有其怪異之處,我會來試著替Kant在此辯護,然後我想要看看你們覺得這樣的辯護是否有說服力,而我想要在他的道德立論限制下替他辯護。想像一下某人來到你家門口,這個殺人犯問了你這個問題,你正在幫忙藏匿你的朋友,你有沒有可能不說謊,但也不出賣自己的朋友呢?有任何人想的到要如何做到嗎?好的,請站起來。 學生:我正準備要說的是,如果我讓朋友躲在家裡,那麼我多半會先和他們討論好,所以我會說:「嘿,我會告訴殺人犯你在這裡,但請你趕快逃。」這是其中一個可能性。 Michael Sandel教授:但我不太確定這是否符合Kant的選項,因為你還是說謊了。 學生:不,因為你說他在房子內,但他其實不會在。 Michael Sandel教授:喔,我明白了。好的,夠好了。再來試試看吧! 學生:你可以直接說不知道他在哪裡,因為他不見得一直被鎖在櫃子裡,他可能離開了櫃子,你根本不知道他會到哪裡。 Michael Sandel教授:那麼你可以說我不知道,這就不算是個謊言了,因為你在那一瞬間並沒有檢查櫃子。 學生:沒錯。 Michael Sandel教授:所以嚴格來說這算是實話。 學生:沒錯。 Michael Sandel教授:但有可能是欺騙或是誤導。 學生:但依然是真實的。 Michael Sandel教授:你的大名是? 學生:John Michael Sandel教授:John,好的,John剛剛說了…John也許找到了某種可能性,John,你的確提供了我們一個聰明的閃避之道,嚴格來說算是真話,這就引起了另外一個問題,也就是直接的謊言和誤導的真話,在道德上究竟有無差別。從Kant的觀點來看,在謊言和誤導的真話之間的確有非常大的差別。如果兩者可能有同樣結果,為什麼會有這樣的差別呢?但請記住,Kant的道德與結果是無關的,他是以這和道德規範之間的關係來判定,有時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我們會用所謂的善意謊言來打破不說謊的禁忌,何謂善意謊言呢?舉例來說,這可以是某種避免傷別人心的謊言,這是一種因為結果合理所以被接受的謊言,Kant不會支持所謂善意的謊言,但他應該會支持誤導的真話。假設有人送給你一個領帶,當禮物你一打開盒子,發現醜斃了,你會怎麼說?請講。 學生:你可以說謝謝你 Michael Sandel教授:但他們會等你評論這個領帶,或者她們會直接問你覺得這領帶如何?你可以說個善意謊言,說它很漂亮,但從Kant的角度來看這樣是不行的,所以你不能說善意謊言,但可以講誤導的真話,你可以打開盒子說:「哇,我這輩子從來沒看過這樣的領帶,謝謝你,你不用這麼客氣的。」這答案很不錯,你想的起來有任何近代的政治人物…可以嗎?你想到的是誰?你還記得在柯林頓性醜聞案中那段咬文嚼字的否定回答吧!事實上這樣的回答變成彈劾聽證會中非常深入討論的主題,看看下面摘錄柯林頓談話的內容,你認為在道德上來說,謊言和精心安排的誤導用的實話之間有差別嗎? (影片) 柯林頓:我要對美國民眾說一句話,各位務必聽清楚,我會重複說一遍,我並沒有和陸文斯基小姐發生性行為,我也沒有告訴任何人要說謊,從來沒有。這些指控都是假的。 議員:當他對美國民眾說他從沒有和那個女人發生性行為時,是在說謊嗎? 律師:你們都知道,他認為這不算的原因是… 議員:好吧。 律師:他其實沒有解釋,議員先生,但他的確有解釋他對美國民眾所說的意思是沒有性行為,我知道你們不會喜歡這個,議員先生,因為你們會認為這是個極度取巧的回答,但在他自己的腦中和定義中不是… 議員:好的,我明白這個說法了,好的。 Michael Sandel教授:好的,這就是當時的對話,那時你可能會以為這不過是一個想要彈劾柯林頓的共和黨議員,和另一個想要替柯林頓辯護的律師之間的法律用語交鋒,但現在,在Kant的課程之後,你會不會認為謊言和取巧的言論之間有所差別,說的是實話,但卻誤導眾人有道德上的問題?我想聽聽各位替Kant辯護的看法,那些認為這之間有差別的人。你準備好要替Kant辯護了嗎? 學生:我想,當你認為說謊和誤導的真話是一樣時,你的說法是結果論者的看法,也就是這兩者都得到同樣的結果,但關鍵的還是在於你說的是實話,而你認為人們會相信你所說的話,因為那是真話,但這兩者在道德上是不同的,這與你刻意說謊,並且想要讓對方誤以為這是真相是不同的,因為你明知這是謊言。 Michael Sandel教授:很好,請教您的大名是? 學生:Diana Michael Sandel教授:所以,Diana認為Kant在這裡的立場是正確的,甚至…甚至可以救援柯林頓…是這樣的嗎?這邊還有一位。 學生:對Kant來講,動機才是關鍵,因為主要你想要讓自己感覺好一點,Kant會說這沒有道德價值。在這個案例裡面,動機也是這樣,某種程度是為了誤導某人,這就是謊言,這就是為了擺脫他們,因此動機是同樣的,所以在道德上並沒有差別。 Michael Sandel教授:很好,那麼Diana,這裡的動機是一樣的嗎?你對於別人說這裡動機是相同的反駁是什麼?這裡的動機,或至少是希望能夠誤導追兵。 學生:好吧,你當然可以這麼看,但我認為真相是…你當下立即的動機應該是他們要相信你,最終的結果可能是他們被騙,搞不清楚確實的狀況,但你當下的動機是他們應該相信你,因為你說的是實話。 Michael Sandel教授:我可以幫一點忙嗎? 學生:當然 Michael Sandel教授:你和Kant,為什麼不說…抱歉,你的大名是? 學生:Wesley Michael Sandel教授:為什麼你不對Wesley說,這兩個狀況相同,兩個狀況裡面的動機都是誤導,他們希望,他們希望當事者會被誤導,會被這說法誤導,「我不知道他現在在哪裡」或「我沒有和她有性行為」,你們都希望對方會被誤導,在你說實話的案例中,你的動機就是誤導,但又同時希望說實話,而且遵守道德規範,並且持續留在絕對型的規則模式下,我想Kant的回答應該是如此吧,Diana? 學生:是的 Michael Sandel教授:你同意嗎? 學生:我同意 Michael Sandel教授:好的,所以我認為Kant的回答會是,這與造假不同,與謊言不同,誤導的真話至少對責任還是有所遵從的,而他對於責任的遵從,也就是讓這做法即使規避了事實,但依舊有道德上的正當性,Diana,對嗎?這至少對尊嚴有所尊重,至少這小心的閃躲,尊重了道德規範,因為柯林頓其實可以完全的撒謊,但他並沒有,所以我認為Kant對這精心設計過的真話誤導,會認為至少其中有部分是尊重道德規範的,而在徹底的謊言中這並不存在,因此Wesley,這就是部分的動機,這是部分的動機,是的,我希望殺人犯被誤導,我希望殺人犯會跑向大賣場找我朋友,我希望他不會來在我家的櫃子裡找我朋友,這是我不能控制的,我不能控制這部份的結果,但我能夠控制的是旁觀,並且尊重我尋求結果的方法,我希望這一切可以尊重道德規範來進行。Wesley,我不認為你完全被說服了,但至少這樣的討論帶出了其中的關鍵,在Kant對於絕對型模式規範的概念中,到底關鍵為何? ********************************** 第二部份 〈前情提要〉 學生:只要有任何努力涉入,我就會認為這合約是合理的,就應該會發生效應。 Michael Sandel教授:但為什麼呢?是什麼…你可以指出任何道德上的特點嗎? 學生:舉例來說,如果有兩個人同意結婚,其中一個人忽然在兩分鐘之後打給另一個人說,我改變主意了,這樣的合約對兩邊都有強制力嗎? Michael Sandel教授:我傾向說不 學生:很好 ********************************** Michael Sandel教授:上次我們討論到Kant的絕對型規範模式,而我們藉由思索他如何將這絕對型的規範模式應用到說謊的案例上,我想要短暫的轉向另一個Kant道德理論的應用,而這是他的政治理論。Kant認為公平的法律來自於某種社會契約,但他告訴我們這種契約有個特別的自然屬性,這契約特別之處在於它並不是真正的契約,不是那種人們聚集在一起討論並且試著搞清楚憲法如何的契約,Kant認為能夠產生正義的契約是他所謂的理性概念,這不是人們聚集在一起在立憲會議中探討出來的真實契約,為什麼不是呢?我認為Kant的原因是,真正的人類聚集起來修法的狀況下,每個人都會有不同的興趣、目標和價值觀,而每個人的協商能力都會不同,每個人的知識能力也會有所不足,所以他們所協商出來的法律並不必然符合正義,也並不必然符合權利原則,但會很簡單的反應協商能力的差異,也就是說,其中某些人可能比其它人知曉更多所造成的差異,他們對於法律和政治的理解,所以Kant說:「產生權利原則的合約只是理性的概念,但毫無疑問的他符合實際上的真實,因為這可以強迫每個立法者規劃法律時,如同依循著整個國家的整體意志而行。」所以,Kant是契約論者,但他並不會將法律的正確性追溯到任何真正的契約上,這又引起了另一個明顯的問題。一個假設性的契約,道德約束力來自何處?這個契約事實上根本沒有發生,這就是我們今天要探討的問題,但為了要研究這議題…我們得要尋求當代哲學家John Rawls的幫助。他在他的著作《正義理論》詳細的描述了假設性的合意成為正義的基礎,Rawls在大致上來說和Kant的概念是平行的,特別是在兩個重要關鍵上如同Kant一樣,Rawls也是功利主義者的批評者,「每個人都有奠基於正義之上不可侵犯的權利。」Rawls寫道:「即使以社會整體福祉為由也不能夠凌駕,由正義所確保的權利與政治協商無關,也與累加的社會利益無關。」而Rawls的理論第二部分遵循Kant之處是…正確理解的正義原則可由一個假設性的社會契約導出,不需要是一個真實存在的契約,Rawls設法詳細的推導出這個結論,所利用的是一個他稱之為「無知之幕」的有趣概念,要推導出那些我們必需尊重的基本權利…所謂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架構是,必需要想像一下我們聚集在一起,試著要決定我們集體需要的權利與義務,但卻對自己的獨特之處視而不見,這就是所謂的無知之幕。如果我們以個人的身份聚集在此處,試著想出管制我們集體生活的正義原則會怎麼樣?將會有一大堆不同的提案和建議,反應每個參與者不同的興趣和偏好,有些強烈,有些衰弱,有些富有,有些貧窮。Rawls說,請想像一下我們照常聚會,但是我們平等的坐著,並且藉由無知之幕來讓大家保持公平,想像一下我們每個人都坐在一個無知之幕後,讓我們不知道自己究竟是誰,不知道我們的種族、階級、社會地位、強項和弱項,不管我們健康或是不健康,Rawls說,只有在這樣的狀況下,我們所同意的規範才會符合正義原則,這就是所謂的假設契約運作的方法。這類型的假設契約的道德力量是什麼?這會比真實的契約,或是真正的社會契約要強或是弱? 為了要回答這個問題,我們得要仔細觀察真正契約的道德力量。這裡事實上有兩個問題,其中一個是,真正的契約是如何限制或是規範我的?這是第一個問題。第二個問題,真正的契約究竟是如何實踐它們內文的條件?如果你仔細思考這件事,以Rawls和Kant的觀點來說,第二個問題的答案,也就是真正的合約要如何強制規範他們所創造出來的條件,答案是,並沒有,至少不是靠他們自己真實的契約,並不是任何真正的協議或是契約自我滿足的道德工具,人們總是可以詢問,他們同意的部分是否合理或公平?協議永遠無法保證協議的內容是公平的,我們只要看看我們自己的立憲過程就知道,這創造出的憲法同意蓄奴制度繼續存在,這是眾人同意的真正契約,但這並沒有讓所有的人都獲得公平的對待。那麼真正契約的道德力量又是什麼呢?他們束縛我們的範圍可說有兩個方向,在這邊舉個例子可能會比較有幫助。假設我們完成了一個商業上的協議,我同意如果你去抓一百隻龍蝦,我就會給你一百美金,我們都同意了,你去抓了龍蝦並且把它們送給我們,我吃掉了龍蝦,分送給朋友,但我沒有付錢,而你說,「但你必需要付錢。」我說,「為什麼?」你說什麼呢?「因為我們達成了協議。」而你獲益了,你吃掉了所有的龍蝦,這是個相當強力的論證,這個論證奠基於我從你的勞務獲得利益的事實,契約能夠規範我們的原因是,因為它是雙方共同利益的工具,我吃了龍蝦,所以我就欠抓到他們的你一百美金。但假設,在第二個案例中,我們達成了另一個契約,我願意付給你一百美金買一百隻龍蝦,但是兩分鐘之後,在你去工作之前,我打給你說我改變了主意,所以沒人獲利,你沒有工作,所以沒有任何利益上的交換,在這個案例裡面,我是不是因為道德上和你做好約定而依舊虧欠你?誰認為我還是虧欠你?是的,為什麼?請站起來說,我為什麼虧欠你?我兩分鐘之後就打回去給你了,你什麼工作都還沒做。 學生:我認為我花了時間和精力與你一起協調這個契約,感情上我也期待我會去工作。 Michael Sandel教授:所以你認為你花很多時間協商契約,但我們其實很快就談定了,我們透過電話講定的。 學生:那不算是正式的契約規範。 Michael Sandel教授:好吧,我傳真給你,只花了一分鐘。 學生:只要多付出任何時間和力量,我就認為契約有效,這應該有效。 Michael Sandel教授:但為什麼呢?道德上…你可以指出道德上是什麼力量強制我必需服從嗎?我承認我同意了,但你並沒有去工作,我也沒有享受到利益。 學生:因為當事人可能已經在心靈上經歷了所有捕捉龍蝦的辛苦努力。 Michael Sandel教授:你在心靈上經歷了所有捕捉龍蝦的工作,這不算什麼吧?不算太多,你想像自己去捕捉龍蝦的努力值得一百美金嗎? 學生:這可能不值得一百美金,但對某些人來說應該值一些錢。 Michael Sandel教授:好吧,那我給你一塊錢。但有趣的地方在於…有趣的地方在於你依舊強調的是契約中的互惠部分,你的確有想像或是考慮要去做契約上規範的事務。 學生:舉例來說,如果有兩個人同意結婚,其中一個人忽然在兩分鐘之後打給另一個人說,我改變主意了,這樣的契約對雙方還是都有強制力嗎?沒有人做了任何努力或是獲得任何利益。 Michael Sandel教授:我想我傾向要說不。 學生:很好 Michael Sandel教授:好的,你的大名是? 學生:Julian Michael Sandel教授:多謝你,Julian,你的回答很好,現場有多少人同意Julian,我還是欠他錢?有沒有任何其他的理由,請講,站起來。 學生:我想如果你隨意退出就讓契約變得廉價了。 Michael Sandel教授:很好,但原因呢?為什麼? 學生:我想這有點是Kant的模式,但我認為定下契約並且知道人們會遵守,一定有其隱含的意義。 Michael Sandel教授:很好,也就是說…這會讓整個概念變廉價,也就是契約就是讓我自己接受強制的那個概念,對嗎? 學生:的確,我也這麼認為。 Michael Sandel教授:你的大名是? 學生:Adam Michael Sandel教授:Adam指出關鍵不在於互相交換的利益,而是尊重契約本身的概念,我們現在就可以看出來真正的契約是用兩種方法產生強制性的。其中一個和義務性的共識有關…Adam說這是Kant的概念,我認為他說的沒錯,也就是理想中的自律模式。當我同意契約時,強制力本身來自於自我設下的規範,而這就有某種程度的道德重量,和其它的考量都無關,然後還有第二個契約的道德力量的論證,真實的契約是雙方互相獲益的工具,而因為理想的互惠必需要強制力,只要你替我做某些事情我就對你有義務,當我們分析契約的道德力量和道德限制時,這裡我想把話題提出到真實契約的道德限制上,既然我們現在知道了是什麼道德特點產生影響力,當人們碰面時說:「如果你這樣做我就會那樣做。」我想要討論,即使兩個人同意交換也不代表他們兩人同意的協議是公平的。當我兩個兒子還小時,他們會收集棒球卡並且交換,兩人之間有兩歲的差距,所以我得要額外增加一個規範,在我同意之前交易都不算完成,原因很明顯,因為老大顯然對卡片的價值懂得比較多,所以會佔小弟的便宜,所以我才得要審查,以便確保這交易是公平的。你可能會覺得這是「家長式的管理」,當然,沒錯,家長式管理就是在管這些的。那這個例子有什麼意義呢?這個棒球卡的例子有什麼樣的教訓呢?也就是達成協議並不代表內容就是公平的。我在報上讀過,幾年前在芝加哥有位年長的寡婦,這位八十四歲的寡婦名叫Rose,她的公寓遇到了問題,因為馬桶一直漏水,所以她和一個不誠懇的承包商簽了契約,契約寫說修好那漏水的馬桶價格是五萬美金,但她同意了,她的心智正常,也許太過天真且不熟悉水電工的價格,但她畢竟還是同意了。很幸運的這狀況後來被發現了,她前往銀行要提出兩萬五千美金,行員問道:「您為什麼需要這麼多錢?」她說:「因為我家馬桶漏水了。」行員連忙跟當局聯絡,發現了這個不誠懇的水電工。現在,我想即使是在這間教室中最嚴格的契約遵守者也會同意,這個老婦的協議前提並不正確,這個契約並不公平,有任何人想要爭辯這件事情嗎?沒人。我是不是漏掉誰了?Alex你在哪裡?你在哪邊?好吧,也許真的大家都同意,這證明了我第一個說法,真正的契約並不代表它夠公平,也就是並不見得構成強制力。 我想要提出一個更強力的,也就是提出更有爭議性的案例,也就是討論契約的道德限度,雙方的同意不只不足夠,甚至不是一個必要的狀況,不足以構成強制力。這裡的概念是,如果有雙方互惠,如果其中有交換,那麼獲得利益者即使沒有合意,依舊有強制力,其中一個很棒的例子跟一名十八世紀的哲學家有關,蘇格蘭的道德哲學家David Hume。當Hume年輕的時候,他曾經寫過一本書反駁Locke最早的社會契約論,Hume對他契約論看法感到不屑,他說這是個哲學上的虛構創作,這是最神秘而且不夠完備的作法,才能夠想像出這個社會契約論。許多年之後,當Hume六十二歲時,他遇到了一個狀況,讓他對強制力之基礎的反對受到了挑戰。Hume在Edinboro有一棟房子,他將它租給朋友James Boswell,後者又分租給另外一個人,二房客覺得這房子需要維修和油漆,於是他雇用了一名工人來做工,油漆工粉刷了屋子,並且把帳單寄給Hume,Hume拒絕付款,因為他說他沒有同意,他沒有雇用油漆工,所以大家就上了法庭。油漆工說:「的確,Hume並沒有同意,但這屋子需要油漆,我就很認真的做了。」Hume認為這是個很糟糕的辯證,油漆工唯一有力的論點就是這屋子需要油漆,但這並不是很好的答案,因為照這樣推論,這個油漆工可以去Edinboro的每個房子做他認為適當的油漆工作,甚至不需要主人的同意,只用同樣的理由說必需要這樣做,屋子也事實上變好了,Hume不認同那個說他必需要支付獲益的理論,因為他沒有同意,但這樣的論點失敗了,他得要付款。讓我給你另一個關於這其中差異的例子,關於合意基礎的強制力和獲益基礎的強制力之間的差異,以及他們兩者是在什麼時候可能會湊在一起的,這是跟我的個人經驗有關。幾年以前,我在鄉間開車,同行的是幾位朋友,忽然間我們發現自己身處在偏鄉印第安那州的Hammond,我們在一個休息站停下來,走出車外,當我們要上車時,發現車子發不動了,我們都不太懂車子,我們一時之間不知道該怎麼辦,直到我們注意到停車場旁邊開來一台小貨車,旁邊寫著「Sam的行動修車廠」,走下來一個應該是叫Sam的人,他走過來問說:「有何效勞之處?我工作的規定是這樣的,一小時五十美金,如果我在五分鐘之內修好你的車,你欠我五十美金,如果我花了一小時修車但修不好,你還是欠我五十美金。」於是我問了,「但你可以修好車的機率有多少?」他沒有回答,但他開始檢查方向盤底下的位置。一段時間過後,他鑽了出來說,「點火系統沒有問題,但你們還有四十五分鐘,我應該去檢查引擎蓋底下嗎?」我說:「等等,我沒有雇用你,我們剛剛並沒有同意。」然後他就非常生氣,「你的意思是,如果我在方向盤這邊修車時修好了,你也不會付錢給我?」我說,「這不是同一個問題。」我當時並沒有詳細說明共識基礎和獲益基礎之間強制力的差別,但我想他是誤以為,如果他在方向盤底下擣弄的時候把車修好了,我就會欠他五十美金,我也是這樣認為的,我會付錢。但他誤解了,我想這樣的誤解和推導是他那麼生氣的原因,他從那個想法裡面誤解了我們有共識,但這對我來說是錯誤的,因為你沒有分辨出這兩者之間的不同,也就是合約強制力之間不同。是的,我同意,如果他在那時修好了車子,我就會給他五十美金,但不是因為我們有任何協議,當時並沒有只是單純的因為若他修好了我的車,就代表讓我獲得利益,因此,基於互惠和公平的原則,這是我虧欠他的,這又是一個兩種強制力之間的差別,也就是契約的兩種不同道德概念。我想要聽聽看,有多少人覺得我在這案例中是對的?讓我鬆了一口氣。誰覺得我是錯的呢?有人嗎?你?為什麼?請說。 學生:這裡的問題難道不是有沒有客觀定義的獲益嗎?我是說,如果你想要這車壞掉,而他修好了那車?我是說… Michael Sandel教授:不,我沒有要讓車子壞掉 學生:這案例裡面不是,但我的意思是… Michael Sandel教授:但誰會呢?誰會想讓車子壞掉? 學生:我不知道,也許有某個人,我的意思是,如果對Hume來說,如果油漆工把屋子漆成藍色,但他又恨藍色,我的意思是,你得要在那人做之前定義所謂的獲益。 Michael Sandel教授:好吧,那麼你在這裡得到的結論,你會認為強制力必需來自於雙方的共識嗎? 學生:當然。 Michael Sandel教授:你這麼認為,那麼你的大名是? 學生:Nate Michael Sandel教授:Nate認為,因為我們沒辦法確認何謂平等和公平的獲益,除非我們事先進行客觀的評估,因為這兩者的定義可能每個人都不同,好的,這是個不錯的挑戰,讓我給你們另一個例子,用來測試契約道德性的兩個論點。假設我結婚了,假設經過二十年遵守諾言的人生,但是我們每年橫越美國的旅行中,我的妻子都和在印第安那州開著小貨車的男人約會,順帶一提,這是完全編出來的,那麼我會不會有兩種不同的原因產生道德上的憤怒?其中一個理由是,因為我們之前的協議,她打破了基於共識對於婚約的承諾,但我的第二個生氣的理由可以和契約無關,因為我一直如此遵守這個部分的承諾,我值得被更好的對待啊!這難道是我的回報嗎?因此這就導向了所謂的互惠要素。每個理由都有獨立的道德力量,這才是所謂的通則,如果你想像一個類似婚姻的案例就可以明白。假設我們沒有結婚二十年,假設我們才剛結婚就有人出軌,在我們去印第安那州的Hammond度蜜月時出軌,在契約剛完成,我這邊還沒有任何表現時,我是說針對契約的表現啦!我依然和Julian一樣,我可以說…但是你答應過的,你答應過的,這會將共識這關鍵獨立出來,也就是還沒有獲益的時候,好啦,你們懂的啦!主要的概念就是,真正的契約擁有道德上的力量,來自於兩個不同的立論,自律和互惠,但在真實生活中,每個契約都可能失效,可能無法達成一開始給予契約道德力量的理想狀況,所謂的自律可能無法被實現,因為雙方的協商力量有很大的差異,互惠的理想可能不會被實現,因為兩者之間的定義可能會有差異,所以他們對於什麼真正重要,或是有相等的價值會出現落差。假設你可以想像出一個合約,其中的自律和互惠不受到偶然的影響,但是被保證可以實現,這樣的契約必需是什麼模樣?想像一個雙方都有同樣力量和知識的契約,不是不平等或狀況不同,而是狀況一樣,這才是Rawls立論的背後讓我們思考有關正義,是從假設性的契約角度來切入,在無知之幕後面創造了一個公平狀態,讓我們可以忘記能力和知識上的差異,即使只是在理論上會導致不公平的結果。也正是因為如此,Kant和Rawls只能透過一個假設的公平契約來思考有關正義的原則,那麼這些原則會是什麼呢?這就是我們下次會討論的主題了。 別錯過線上互動的機會,和其他觀看正義這堂課的人一起討論、參與小考、觀看你錯過的課程。要學習更多,請去JusticeHarvard.org,這樣做才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