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片土地是我的與合意的成年人

第四講

第1部分-這片土地是我的:哲學家John Locke認為,個體有一定的權利-即天賦的生命、自由和財產權-這是人類在「自然狀況」下,即政府和法律創造前就被賦予的。根據Locke所說,我們擁有的自然權利受到自然規範限制,因此既不能夠被放棄,也不能夠從他人身上被剝奪。
第2部分-合意的成年人:如果我們都有不可剝奪的生命、自由和財產權,政府怎能僅依多數表達的共識來執行稅法?難道這不算未經同意...

第四講:第1部分-這片土地是我的 第2部分-合意的成年人

    Michael Sandel教授:今天我們討論的主題是John Locke,表面上看起來Locke是自由意志論者相當強而有力的盟友,首先,他和自由意志論者一樣相信,有某些基本的個體權利是如此重要,即使是政府,甚至是有選舉代表的政府,連民主選出的政府都不能夠超越這些權利。不僅如此,他還認為這些基本權利包含以下幾項,天賦的生命權、自由權和財產權,更進一步的,他還認為財產權這項權利不只是政府或是法律所創造出來的,財產權是天賦的權利,是在任何政治措施之前即有的權利,這個權利和每個個體成為人類權利的緊密連結,即使早在政府組織出現之前,早在國會和立法出現之前,早在法律被制訂來定義權利,並保護權利之前就存在。 Locke說,如果要瞭解什麼叫做天賦權利,我們必需想像一個狀態,Locke指的是在法律和政府之前的狀況,也就是自然狀況下。他說在自然狀況下,就是所謂的自由狀態,人類生而自由平等,沒有任何天生的高下之別,沒有人一生下來就注定是國王,或其他人注定是奴僕,我們在自然狀況下皆自由平等。在自由和受限的狀況下,他認為其中依舊有所不同,因為即使是在自然的狀況下,還是有某種規範存在,這不是那種民意代表的立法,這是自然規範,而自然規範在我們即使自由的狀態下還是可以規範我們,即使我們在自然的狀況下依然如此。那限制是什麼呢?自然規範唯一的限制,就是那些我們擁有的自然權利,既不能夠被放棄,也不能夠從他人身上被剝奪。在自然規範下,我既不能奪取他人的生命、自由或是財產,我也不能放棄自己的生命、自由或是財產,即使我是自由的,我也不能違反自然規範,我不能自由結束自己的性命,或是把自己賣為奴隸,或是讓別人擁有對我的絕對宰制權。那麼,這個你會認為是最低限制的規範,又是從哪兒來的呢?Locke告訴我們這是哪裡來的,他有兩個答案,下面是第一個答案:「人類乃是一無限睿智、無比大能的創造者,也就是上帝所打造的,人類都是神的資產,被創造出來是上帝的旨意,而不是為了滿足彼此。」這是回應為什麼我們不能放棄我對於生命、自由和財產的權利,因為嚴格來說這不是我們的權利,畢竟你是上帝的創造物,上帝比你自己更有權利擁有你。 當然,你會說這個答案實在不夠讓人滿意,特別是對那些不相信神的人,Locke對他們有什麼說法呢?以下是他的論述,這是他的邏輯:如果我們認真的判斷何謂自由,我們將會被導向自由的真義並不是恣意妄為。我想當Locke這樣說的時候,他的意思是,「自然狀態有自然法則管理,而這個自然法則教導人類,所有人類皆平等且獨立,不可傷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財產。」Locke的說法產生了一個矛盾的弔詭之處,特別是在權利部分。一部份讓人覺得熟悉,但另一部份卻讓人覺得陌生,也就是我們的自然權利是不可分離的。什麼叫做不可分離?也就是我們沒有資格捨棄這些權利,你不能夠放棄、送人或是與人交易掉這些權利,就像是機票一樣,它是不能轉給他人使用的,愛國者隊或紅襪隊的門票也是一樣,不可以轉換的票就是無法捨棄的,我擁有他們的權利是受限於自己使用,也就是說我不能夠交易掉這些權利,換句話說,一個不能分離、不能轉換的權利讓我的所有權不夠全面,但就不能分離權利的另個角度來看,特別是當我們考慮到生命、自由和財產時,不能分離的權利在Locke的看法之中,反而更讓權利更深刻的屬於個體,也就是所謂的不可分離。我們在美國獨立宣言中看到Thomas Jefferson從Locke的哲學中獲得啟發,對生命、自由不可分離的權利,Jefferson並且對Locke加以補充,追求幸福也是不可分離的權利,這是我的根本權利,我自己甚至都無法拿來交易或是放棄。 因此,這些就是我們自然擁有的權利,在任何政府體系出現之前就有的。在生命和自由的例子裡,我不能奪走自己的生命,同樣的也不能讓自己變成奴隸,當然更不能奪走別人的生命或讓別人變成奴隸,或是強迫別人當奴隸。但財產權的部分又是怎麼運作的呢?因為這在Locke的論述裡面是很關鍵的,財產權在任何政府出現前就存在,但是在任何政府出現前,私人的財產權這件事情要如何存在呢?Locke著名的回答在第二十七段中:「每個人都擁有自己這項財產,除了他自己之外別無他人有資格擁有,他身體付出的勞動和雙手的創作,我們都可以說無庸置疑是屬於他的。」所以,他就和稍後的自由意志論者一樣,從我們擁有自己的概念轉向我們擁有自己的財產權角度,以便能夠連結我們擁有自己的勞務所有權的概念,從那邊擴張整個思想,也就是把我們的勞務和任何無主物結合,就成了我們的財產。「不論任何他從自然狀態下改變的事物,並且讓他和自己的勞務結合,和他自己原先擁有的事物結合,這就成了他的財產。」為什麼?因為勞務這項事物毫無疑問的是提供勞務者的財產,因此僅有提供勞務者擁有他混合或加入勞務的自然物的財產權,然後他又補充了一個很重要的概念:「至少有充足讓他人可以取用之處。」 但我們所獲得的財產不只是大地產出的果實,不只是我們狩獵的鹿,我們捕捉的魚,也包括了我們耕種土地所得的馬鈴薯,我們擁有的不只是馬鈴薯,還包括了那塊大地、那些泥土,人類只要能夠翻土、種植、提升、培養使用這塊土地,就是他的財產,他用他的勞力擁有這塊土地,也因此,權利是不可分割的這個概念讓Locke和自由意志論者有所不同。自由意志論者想要說我們絕對擁有自己,因此我們在擁有自己的前提下可以為所欲為,Locke對這樣的觀點並不是最好的盟友。事實上,他認為如果你認真對待自然權利,你就會得到那些權利必然有某些限制的結論,限制你如何利用我們的自然權利,這些限制可能是來自上帝或是理性,或是對於真正自由的詮釋,這也代表認知我們的權利是不可分割的,而這就是Locke和自由意志論者的分別。但當我們談到Locke的私有財產看法時,他又看起來像是個很好的盟友了。因為他對於私有財產的論述始自於我們是我們自己的擁有者,因此我們擁有自己的勞動所有權,因此我們擁有我們的勞動產出所有權,也因此包含了我們收集和狩獵的產物,也包含了我們所擁有、耕種和照顧的土地,和其上所收集到的所有產物。 有些例子可以說明這裡的道德直覺,我們的勞力可以將無主物擁有,不過有時這部份有些爭議,有個關於富有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爭論,是貿易相關的智慧財產權問題,跟最近討論的藥品專利法規有關。西方國家,特別是美國是這麼認為的…「我們擁有一個巨大的製藥產業,研發各種新藥,我們認為世界上所有國家都應該要尊重專利權。」然後,發生了南非的愛滋病危機,而美國的愛滋藥品極為昂貴,遠超過大部分非洲人能夠負擔的價格,於是,南非政府表示:「我們準備要購買另一個版本的愛滋病抗病毒藥,只花原先價格的極少比例就可以買到,因為我們找到一間印度藥廠,他們找出製造這藥的方法,只要我們不遵守該項專利權,我們只要花原先成本的極少比例就可以拯救人命。」然後美國政府說了:「不行,這家公司投資研發才開發出這種藥品,你不能連專利授權費用都不付,就自行製造一大堆這種藥品。」因此爭議就產生了,美國藥廠試著控告南非政府,阻止他們購買藥廠眼中的盜版愛滋藥,最終製藥產業放棄了,他們說:「好吧,你可以這樣做。」但這個爭議是有關於財產權到底如何?就某個角度來看,是跟智慧財產權、製藥專利有關,這是所謂自然狀態的終極邊疆,因為國家之間並沒有針對財產權和專利權的統一法律,大家可以恣意妄為,直到有某種程度共識,有某種國際共識才能夠讓人們遵循。Locke對於私有財產權的主張,以及它是在政府和法律出現之前就存在這樣的看法,要如何套用到這裡?是成功的嗎?有多少人認為這是很有說服力的?請舉起手來。有多少人覺得這沒有說服力?好的,讓我們來聽聽批評者的聲音。Locke認為財產權可以在沒有共識的前提下產生的錯誤在哪?請說。 學生:是的,我認為這是符合歐洲文化規範的,美國原住民可能沒有耕種美國土地,但當他們抵達美洲大陸時,他們就對美洲的發展產生貢獻,而這原先是不可能在該群人手上發生的。 Michael Sandel教授:所以你認為這是對私有土地制度的辯護? 學生:是的,因為這讓第一次獲得土地的問題複雜化,如果你只著重照顧這塊土地的外國人的到來。 Michael Sandel教授:我明白了,你的大名是? 學生:Rochelle Michael Sandel教授:Rochelle? 學生:沒錯 Michael Sandel教授:Rochelle說這樣符合了財產權出現的狀況,符合北美在歐洲大移民時所發生的狀況,Rochelle,那麼,你認為這樣的狀況符合撥地的政策嗎? 學生:的確,因為我認為他也在為獨立革命辯護,我認為他也在試著…替殖民辯護。 Michael Sandel教授:這倒是個有趣的歷史推論,我想有很多可以討論的,但你覺得他的論點夠有說服力嗎?因為如果你的看法是正確的,那麼從美國原住民手中拿走北美洲的土地就是正確的,如果這是一個好的論點,那麼Locke給了我們一個正當化的理由,如果這個論點不對,那麼Locke只是給了我們一個在道德上說不過去的邏輯推論。 學生:我傾向第二個… Michael Sandel教授:你說你傾向第二個說法? 學生:但我也是這麼認為的。 Michael Sandel教授:好的,那麼讓我們聽聽看是否有辯護方的意見。針對Locke對私人財產的看法,如果各位可以解釋Rochelle的擔憂則是更好,也就是這不過只是一個辯護方法,正當化美國殖民者從原住民手上奪走土地的行為,只因為他們沒有圈地,有人願意為Locke在這點辯護嗎?你要替Locke辯護嗎? 學生:你們指控他只是替歐洲人正當化,正當化屠殺北美原住民的行為,但誰說他在為此事辯護?也許歐洲殖民的行動並不正確,也許這是他說過的戰爭狀態,也就是他的政府論次講中所提到的。 Michael Sandel教授:美洲原住民和殖民者的戰爭,這可以說是一個戰爭狀態,我們只能通過協商或是合意才能夠脫離其中,這也是要解決這個… 學生:是的,雙方都必需要同意和執行,包含後續的所有一切。 Michael Sandel教授:但如果…你的大名是? 學生:Dan Michael Sandel教授:但是Dan,Rochelle在第二十七節時是怎麼說的?然後在三十二節的指定土地,如果有個論點可以正當化殖民者的分地行動,分地並讓其他人不能擁有,你認為那樣的論點是好論點嗎? 學生:這難道不是暗示了美國原住民已經做了類似的事情嗎? Michael Sandel教授:美國原住民其實是獵人跟採集者,他們並不圈地,所以我認為Rochelle在此的看法頗有一番玄機,我想做的是…Dan,請講。 學生:同時,他還認為撿拾橡實、蘋果甚或是殺死水牛都必需在某塊土地上進行,而你付出的這些勞力就圈起了那塊土地,以定義上來看,或許他們沒有用小木柱來圈地… Michael Sandel教授:但他們的確在用這塊地。 學生:是的,透過Locke的定義,你的確可以說… Michael Sandel教授:因此,也許在Locke的定義下,美國原住民可以聲稱擁有土地所有權。 學生:但是,的確如同他們說的,Locke並沒為他們辯護。 Michael Sandel教授:好的,很好,另一位Locke的辯護者,請講。 學生:我的意思是,為了要替Locke辯護,他的確有說,某些時候…你不能夠奪取其他人的土地,舉例來說,你不能夠佔有眾人共有的財產,舉例來說,像是美國印地安人,我認為他們已經有了文明,而且會共享土地,所以這正符合他的說法,就像是英國人民共有的財產你不能佔有一樣,這是每個人共有的。 Michael Sandel教授:喔,這很有趣,非常有趣。 學生:同樣的,除非你能夠確定還有其他土地可以讓其他人取得,否則你也一樣不該佔有土地,如果你要佔有共有土地,你必需要確認你只要佔有之後,還有足夠的土地留給別人使用。 Michael Sandel教授:沒錯。 學生:而且這些土地的品質還必需跟你所佔有的一樣。 Michael Sandel教授:的確,Locke的確這麼認為,大地上的私有財產權關鍵在於供給有同樣品質和無限的數量可以提供給別人。你的大名是? 學生:好的,我是Feng。 Michael Sandel教授:那麼Feng,你在某個角度同意Dan的看法,也就是Locke的體系架構中可以說明美國原住民的行為,這個問題更進一步了。如果私有財產權是天賦,而不是被創造出來的,如果這是我們在政府出現前就擁有的,那麼這個權利要如何限制正當政府的行為?最後,為了要知道Locke在國家概念上,到底是自由意志論者的盟友,或者是自由意志論者的批評者,我們得要質疑的就是,當我們進入社會時,我們的自然權利又是如何改變?我們知道我們進入社會是經過合意的離開自然狀況,接受多數統治接受法律系統管制,人類的法律,但這些人類的律法只有在他們尊重我們的自然權利和不可分割的權利時才有正當性,尊重我們的生命、自由和財產權,不管是多麼民主的議會或是代表體系,都不能立法違背我們的自然權利,也就是說沒有法律可以侵犯我們對於生命、自由和財產權的所有權,這似乎看起來是站在政府受限的概念上,這會讓自由意志論者覺得很高興。但是,可別高興的那麼早,因為對Locke來說,自然權利依舊存在,Locke堅持即使在政府出現後,自然權利依舊存在,政府權利的確受限,因為它所被創造出來的,目的就是保障我們的財產。即使如此,我們也必需清楚知道什麼是我們的財產,什麼是尊重我們的生命和自由,這些都是交給政府去定義的,有財產權,必需尊重生命和自由,也是限制政府的原因,什麼樣的行為算是尊重我的生命和財產,這則是交給政府決定和定義,怎麼會如此呢?Locke是否自我矛盾了?或者這裡有著重大的不同?為了要回答這個問題,而答案足以決定Locke是否符合自由意志論者的觀點,我們必需仔細查證,對Locke來說,到底什麼樣的政府算是合理且正當,下次我們再回來繼續討論。 ********************************** 第二部份 〈前情提要〉 Michael Sandel教授:Nicola,如果你覺得自己不會被抓到,你會繳稅嗎? 學生:我想不會,我寧願有個系統,讓我可以把錢交給我支持的部分政府,而不是繳稅支持整個政府的行動。 Michael Sandel教授:在四月十五號繳稅日那天,你寧願處在自然狀態對吧! ********************************** Michael Sandel教授:上次我們開始討論Locke所謂的自然狀態,他對於私有財產的看法,他對於正當政府的理論,也就是基於共識的政府,並且極為受限。Locke相信某些基本的權利,而這些權利會限制政府的行為,而他相信這些權利是自然權利,並不是由政府或是法律所賦予的,所以,Locke最大的哲學實驗,就是他是否能夠找出一種權利,這種私有財產權不需要共識,產生於政府和立法單位出現定義財產權之前,這是他的問題,這是他的說法。Locke認為財產被創造的過程,不只是我們收集和狩獵的事物,而是土地本身,前提是要有同樣數量和品質的土地提供給他人,今天,我想要討論所謂共識的問題,也就是Locke的第二個精彩概念。私有財產是第一個,共識是第二個,什麼是共識的結果呢?我們在這裡討論過共識和合意的概念,從第一週的時候就開始了,各位還記得,當我們討論是否該把胖子推下鐵橋時,有人說:「但他並沒有同意犧牲自己,如果他對此有共識了,一切將會不同。」或者當我們討論那個船上的少年時,我們討論到他被殺、被吃的時候,有人說,「如果他們合意要抽籤,那麼一切就都不同了,這應該就可以被接受。」 我們過去一直有討論到共識這件事,而John Locke是對共識最有認知的哲學家之一,對道德來說,共識是個很熟悉的點子,對政治哲學來說也是,Locke認為所謂的正當政府就是以共識奠定的政府。現在誰會反對他?當政治哲學家的看法和Locke一樣,在現時的社會中隨處可見時,會讓人很難弄清楚,或是覺得他們很有趣,但是,在Locke對於共識的看法中,有些謎團和奇異之處,而以此為正當政府的基礎又會有些爭議,因此我們今天就正是要討論這個部分,其中一種測試Locke共識論是否合宜之法,同時測試它的困惑之處,這方法就是推論,到底依循共識建立的正當政府能夠做什麼,有什麼樣的權力。根據Locke的說法,要回答這個問題,必需要回顧自然狀態是什麼。請記住,所謂的自然狀態,也就是我們加入社會所必需放棄的,也就是共識開始產生之處。為什麼不繼續留在自然狀態?為什麼要費心成立政府?看看Locke對這樣的質疑是怎麼解答的。 他說在自然狀態下會有些不方便,這些所謂的不方便是什麼呢?最主要的不方便之處在於每個人都可以執行自然法則,每個人都是執法者,或說每個人都是Locke所謂的自然法則行刑者。如果有人違背了自然法則,他就是犯法者,不會跟他說理,你可以直接處罰他,而且在自然法則的狀態下,你可以不用擔心處罰的程度和流程。你可以殺死他,你當然可以殺死追殺你的人,這是正當防衛,但處罰對方的權力,在自然狀態下每個人都可以處罰對方,你不只可以處死那些想要殺死你的人,你也同樣可以處罰試圖偷竊你東西的賊,因為那也同樣被認為違背自然法則。如果有人偷了第三方的東西,你也可以去追捕他,為什麼?違反自然法則本身就是犯罪行為,那狀況下沒有警察、沒有法官、沒有陪審團,每個人在自己的案件中都是法官。而Locke觀察到,當每個人都是自己的法官時,他們通常會開始濫權,在自然狀態之下,這就是所謂的不方便之處。人們會越做越過火,這是犯罪,這是懲罰,在你還沒注意到的時候,大家都對自己的權利保障感到不安,對那些不可分離的生命,自由和財產權感到不安,他用非常嚴厲和悲觀的角度,描述你對那些違反自然法則之人可以做的事情,「人類會摧毀另一個對他宣戰的人,就和他會殺死狼或是獅子一樣的理由,這樣的人類除了暴力和力量之外,別無其他法則。」仔細聽著:「所以應該被當作毒蛇猛獸,這些危險的猛獸,只要你落入他們手中,定會將你毀滅。」所以你必需先下手為強。 一開始看起來很良好的自然狀態,每個人都是自由的,但卻又有法則存在,而這法則尊重人們的權利,這些權利重要到不可剝奪,初看非常良善的狀況,仔細一瞧之後,卻發現充滿了暴戾之氣,也因此人們想要脫離,要如何離開呢?這就是所謂的共識介入的時候了,唯一逃脫自然狀態的方法,就是經過共識讓大家同意,放棄執行法律的強制力,創造一個政府,或是有某種立法機制的社群,然後所有的人都事先同意,進入這社群的人要遵守多數決。但接著的問題,也就是我們要提出的問題,也就是我想要知道你們的觀點,多數可以決定的範圍包括哪些?對Locke來說,這就有困難了,因為你還記得,他整個關於共識和多數決的看法,那些自然權利,自然法則,不可分割的權利,你還記得,他說這些權利在人們一起創造文明社會時並沒有被放棄,所以,即使大多數掌權了,他們也不能侵犯你不可分割的權利,不能侵犯你的基本權利,包含生命、自由和財產。困惑的地方出現了,多數決究竟擁有多大的權利?共識創造出的政府受到多少限制?政府所受限之處在於,大多數人必需遵守和保障公民的基本自然權利,他們沒有放棄這些權利,當我們進入政府體制時,我們也沒有,這是Locke所給我們的強而有力的概念,也是Jefferson在獨立宣言中所說的不可分割的權利,那讓我們討論兩個案例吧!請記得Michael Jordan和 Bill Gates,自由意志論者對於收稅和財富重分配的反對,那麼Locke的有限政府論呢?有沒有任何人認為Locke給了我們反對稅收和重分配的立場?有嗎?請講。 學生:如果多數決決定要收稅,即使是少數者也不需要繳稅,因為那行為就是奪取財產,而擁有財產是自然就有的權利。 Michael Sandel教授:好的,你的大名是? 學生:Ben Michael Sandel教授:Ben,所以如果多數人對少數人收稅,沒有經過少數人的共識認同那條稅法,這就等於未經過他們共識剝奪他們財產,看起來Locke應該會反對,你需要一些文字支持你的觀點,Ben,在你閱讀Locke的過程中有看到嗎? 學生:當然 Michael Sandel教授:好的,為了預防有人提到,我還特別帶來。如果你有帶閱讀資料來,請看第一百三十八段,「至上權力」,Locke在這邊指的是立法權力,「依舊不能在沒有共識的前提下從任何人身上拿走他的財產,因為政府的權力終於保障財產權,而任何進入社會之人都必需擁有財產。」這才是當初進入社會的主要原因,保障擁有財產的權力,而當Locke提到財產權時,他通常用這來指涉極為廣義的類別,生命、自由和財產的權利,所以Locke在這第一三八段的部分似乎支持Ben的看法,但如果你繼續讀下去呢?「因此,在社會中之人擁有對貨物的所有權,依據社群的定義,這是依法擁有。」仔細看看,「無人能在沒有他們合意之下將之取走」,在那一段的末尾他又說了,「所以,認為立法權力可以恣意妄為,奪走財產或是奪走財產的任何一部份,都是錯誤的。」這裡就很難懂了,一方面他說政府不能在沒有你同意之下拿走你的財產,這說的很清楚,他認為擁有財產是自然權利,但接著,似乎所謂的財產,財產的定義則不是自然的,而是隨之產生的,是由政府定義的,「根據社群的定義,這是依法擁有」,如果你再往前看到第一百四十段,他又說了:「政府若不收取,巨大代價將無法維持,政府運作非常昂貴,因此,獲得政府保護的人們,都應該從他財產中分攤之。」但接著這就關鍵了:「但同樣的,必需經過共識,也就是多數的共識,可能是由本身表達,或是透過他們的代表表達。」Locke到底是什麼意思?財產一方面是自然的,但另一方面又是被定義出來的,所謂的自然存在的概念是在於我們擁有基本、不可分割的財產權,財產權本身存在,並且被政府所尊重,所以任意奪走財產的作法會違背自然,並且不合規範。但這是進一步的問題,我們先討論財產權產生的狀況,再討論進一步的問題。什麼被當作財產、這是如何定義的、什麼叫做奪取財產等等,都是由政府定義的,所以我們終於要回到最早的問題了。此地的共識為何,什麼又是共識的結果?讓稅收合乎規範的原因,是因為它符合共識,並非符合Bill Gates本人的共識,不是由那個付稅的人本人的意志,而是在最一開始的時候,當我們離開自然狀態,進入社會並且創造政府時,那最一開始的共識,那是我們集體的共識,從這段文章裡面看到共識非常重要,而由共識所創造的有限政府,其實並非那麼受限,有任何人想要回應這一點或是對它有問題?站起來,請講。 學生:我只是想要知道Locke的觀點,如果你已經有一個存在的政府怎麼辦?如果一出生就面對這個政府的人,是否能夠離開這個政府回到自然狀態?我的意思是Locke似乎一點也沒提到… Michael Sandel教授:你認為如何呢? 學生:我認為要離開政府應該非常困難,因為你不再是自然狀態,也沒有其他人單純生活在自然狀態下,現在每個人都被這個立法系統所管理。 Michael Sandel教授:你要問的是在今日該怎麼辦,對吧?你的大名是? 學生:Nicola Michael Sandel教授:Nicola談到要離開國家,假設你今天你想要離開文明社會,你想要抽回你的共識,回到自然狀態。 學生:因為你其實當初並沒有同意共識要進入社會,加入的是你的祖先,你只是被生在這個社會而已。 Michael Sandel教授:沒錯,你沒有簽署加入社會意願書,我也沒簽。 學生:的確 Michael Sandel教授:好的,那麼Locke在這裡的看法如何?請說? 學生:我不認為Locke有說你得要簽署任何文件,我想他說的是,這是某種暗示型的共識。 Michael Sandel教授:暗示? 學生:因為你接受了政府的服務,所以…這暗示的就是你接受了這個政府的共識,讓他可以從你身上拿取事物。 Michael Sandel教授:好的,所以這是暗示的共識,這是部分的答案,我想你應該不會認為所謂暗示的共識會跟真的一樣好吧?Nicola,你是因為這樣而搖頭的嗎?請說,請站起來說。 學生:我不認為只是因為我們利用了政府的各種資源,就暗示了我們同意這個政府組成的方式,或者代表我們同意要加入這個社會契約。 Michael Sandel教授:所以你並不認為所謂的暗示共識擁有足夠強大的約束力,讓你必需服從政府? 學生:不,並不這麼覺得。 Michael Sandel教授:Nicola,如果你認為你不會被抓,你會繳稅嗎? 學生:我想不會。我寧願有個系統,讓我可以把錢交給我支持的部分政府,而不是支持整個政府。 Michael Sandel教授:至少是在繳稅的四月十五號那天,你寧願在自然狀態中?但我要問的其實是,因為你進入這個社會並沒有任何的共識,你是否認為你自己不受任何約束,只是因為守法謹慎的關係遵守這規範? 學生:沒錯 學生:如果你是這麼認為的,那麼你又違反了Locke的另外一項規定,你不能從任何人身上拿走事物,也就是說你不能夠獲取政府的服務,卻不回饋任何事物,如果你想要回歸自然狀態,那也沒問題,但你不能夠從政府那邊獲得任何事物,因為從政府的規範來看,你必需遵守這些規範才能獲得共識,你必需繳稅才能夠獲得政府的服務。 Michael Sandel教授:所以你認為Nicola只要有意願就可以回到自然狀態,只是她不能開車在麻州大道上行駛? 學生:沒錯 Michael Sandel教授:我想要把範圍擴大到麻州大道以外,甚至超越稅收這個問題。生命呢?徵兵制呢?請說你的看法?請站起來。 學生:首先我們必需記得,派人們去參加戰爭並不代表他們每個人都會死,我是說你當然不是讓他們過的更安全,但這並非是死刑,所以如果你要討論的是徵兵制是否等同壓迫人民的生命權,這兩者是不相同的。第二,這裡的真正問題是Locke的觀點,他有關共識和自然權利的觀點,你不能夠放棄自己的自然權利,所以真正的問題是在於,他要如何分辨「我同意放棄我的生命,放棄我的財產」和所謂事實上的合理稅收和徵兵制,但我認為Locke應該反對自殺,而那是我自己的共識,我同意結束自己的生命。 Michael Sandel教授:好的,很好。你叫什麼名字? 學生:Eric Michael Sandel教授:Eric又把我們帶回到一開始閱讀Locke時就不停搏鬥的謎團,一方面我們擁有這些不可分割的權利,對生命、對自由和財產,這表示我們沒有權力放棄,這也創造出了對正當政府的限制,不是我們共識同意限制政府,而是當我們即使共識限制政府時,也有些東西是我們自己沒有權力放棄的,這就是Locke理論,對於正當政府的關鍵中心。但現在你會說:「好吧,如果我們不能放棄自己的生命,如果我們不能自殺,如果我們不能放棄財產權,那麼我們怎麼能夠同意被多數決束縛,而這個體制甚至可能逼迫我們犧牲生命或是放棄財產?」Locke有自圓其說的方法嗎?或者雖然他一直堅持不可分割的權利,但其實他主張的是一個全能的政府?誰願意說說看,他是否有自圓其說的方法?誰願意替Locke辯護,或找出一個脫離這自相矛盾情況的方式?是的,好,請說。 學生:我覺得這兩者之間有一般性的差異,一個是個人擁有的生命權,以及政府能不能剝奪一個個體對生命的權利,我認為如果你看看徵兵制,也就是政府挑選某些個體去參與戰爭,這就是違反他們的自然生命權,從另一個角度來說,如果你的徵兵制是某種抽籤方式,那麼我會認為這是全體人民挑選代表在戰爭中保衛他們,概念就是全體人民沒辦法每個人都親自出馬防衛財產權,因此必需透過必要的隨機流程來挑選代表,而這些被選出的代表則會出發替人民的權利奮戰,在我看來,這跟民選政府很像。 Michael Sandel教授:好的,所以民選政府可以徵召公民上戰場,保護生活方式,以及保護讓相關權利可以繼續的社群? 學生:我同意,因為對我來說這是非常接近的,就像是選擇立法代表一樣。 Michael Sandel教授:雖然這裡看起來,似乎政府是為了大我透過徵兵制來選擇某些人民送死,這和我們所謂的尊重自然的自由權理論相容嗎? 學生:我會這麼說,我覺得選擇某些個體和用隨機方式挑選是有差別的,就像挑選… Michael Sandel教授:讓我確認一件事,和挑選個體是不同的,讓我…請教你的大名是? 學生:Gokul Michael Sandel教授:Gokul 認為挑選某些人去送死,和擁有某種固定法律是不同的,Gokul,我想這應該就是Locke會給的答案。Locke反對獨斷的政府,他反對獨斷的犧牲Bill Gates來支援伊拉克戰爭,他反對的是挑選出特定的公民或是族群去戰鬥,但如果有個法律存在,亦即是政府選擇多數人的行動,這就不是獨斷行動,這就不構成違背人們基本人權的行為,被視作違背權利的行為是獨斷的奪取,因為這樣代表的不只是對Bill Gates,更是對每個人表示並沒有法律的存在,沒有所謂的財產權,因為只要國王一動念,或者說是國會有意願,我們就可以指定一個人放棄財產或是放棄生命,但只要有個不獨斷的法律賦予權力這樣做,這就可以被接受。你可能會說,這並不構成一個非常受限的政府,而自由意志論者可能會抱怨,Locke其實不算是個非常好的盟友。自由意志論者有兩個地方會對Locke失望,首先,權利是不可分割的,所以我畢竟不是真的擁有自己,我不能放棄我的生命、我的自由或我的財產,也就是不能違背我自己的權利,這是第一個讓人失望之處。第二個讓人失望的事情是,一旦有了一個基於共識的正當政府,Locke唯一反對的事情是獨斷的奪取生命、自由或是財產,但如果多數人決定,或是多數人意見認同一個全體適用的法律,或是經過完整的投票過程,那麼這就不是剝奪權利,不管是稅收制度或是徵兵制度都一樣。所以很清楚的是,Locke擔心的是國王一般的絕對獨斷權力,但Locke的理論的確有黑暗的一面,這個偉大的共識決理論家所想出的私有財產理論不需要共識,也就是上次Rochelle強調的重點,這可能和Locke的第二個關切點有關,也就是美洲殖民的問題。你還記得當他提到自然狀態時,他所描述的不是任何想像的地方,他說:「在一開始的時候,全世界都是美洲。」美洲發生了什麼事情?殖民者圈地和美洲原住民戰鬥,Locke是其中一個殖民地的管理者,他可能更有興趣的是正當化這樣的作法,也就是透過沒有共識進行圈地的行為獲得私有財產,透過圈地和耕種,他的政府規範是以共識為前提,可以限制君王、限制獨斷的統治者。我們所面對的問題,也就是最基本的問題是,我們依舊沒有回答,就是共識之後呢?它可以達成什麼?它的道德約束又是什麼?共識的限制是什麼?共識不只對政府重要,對市場也很重要。下次開始,我們將會提出各種問題,針對購買和販賣貨物的共識限制做討論。 別錯過線上互動的機會,和其他觀看正義這堂課的人一起討論、參與小考、觀看你錯過的課程。要學習更多,請去JusticeHarvard.org,這樣做才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