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ME-Version: 1.0 Content-Type: multipart/related; boundary="----=_NextPart_01C60B30.97FDB480" 此文件是「單一檔案網頁」,亦稱為「網頁封存檔案」。若看到此訊息,表示您的瀏覽器或編輯器不支援「網頁封存檔案」。請下載支援「網頁封存」的瀏覽器,例如 Microsoft Internet Explorer。 ------=_NextPart_01C60B30.97FDB480 Content-Location: file:///C:/8589A1E4/ld.htm Content-Transfer-Encoding: quoted-printable Content-Type: text/html; charset="us-ascii"
「中國傳=
32113;文化與現代價值的Ğ=
08;盪」
學術研討=
26371;
「情理法=
12301;或「法理情」:
中西不同=
27861;律文化對比下的廿Ç=
68;世紀法治社會
林端(&=
#21488;灣大學社會學系副=
945;授)
專長(社會學理#= 542;、法律社會學與宗教= ;社會學)
Email:linduan@ccms.ntu.ed=
u.tw
財團法人=
21916;馬拉雅研究發展基ŵ=
29;會主辦
2000/10/27
一z=
89; 前言:
法律社&=
#26371;學家的進路
$=
942;去十幾年裡,筆者立=
;基在「法律社會學」=
33287;「法律人類學」的á=
22;礎上,嘗試跨科際地=
整合「法制史」、「=
7861;學」等學科,說明ӎ=
0;法律」是一個實際的&=
#31038;會文化現象,與其=
038;會文化背景有不可分=
;割的關係(林端,
=
300;法律」既然是一個具=
;體的社會文化現象,=
23427;可能因時空、文化z=
89;民族、國家等的不同=
而有所不同,以文化=
0358;作指標,不同的文ࡏ=
0;便有不同的「法律文&=
#21270;」(legal culture,
Rechtskultur)。不=
21516;的法律文化中人對{=
00;法律」會有不同的意=
識、觀感與評價,在=
5576;多社會規範(倫理ӌ=
9;道德、風俗、習慣、&=
#27861;律等)中其被信任=
340;程度與應用來排難解=
;紛的比重也會有所差=
30064;,這便牽涉到所謂{=
00;法律意識」(legal consciousness,R=
echtsbewusstsein)(川島武宜,=
1994) 的問題=
12290;相對於英美、歐陸z=
89;印度、回教等地的法=
律文化,東亞地區及=
6234;南在歷史上隸屬於=
2;謂「中國法律文化」&=
#65288;就法系而言,即所#=
586;的「中華法系」)的=
;範疇之下。傳統中國=
27861;律文化深深受到儒ê=
78;倫理的制約(瞿同祖=
,1978),而有「訟則終࠲=
2;」、「和諧為貴」、&=
#12300;情、理、法」、「=
150;先法後」、「德主刑=
;輔」、「重調解輕判=
27770;」等的法律意識,Ē=
91;式的「國家制定法」=
(國法)及其司法訴=
5359;體系並不被看作是=
9;決衝突、排難解紛之&=
#20027;要依循的手段,由=
283;法之外非正式的「私=
;了」到國法之內正式=
30340;「公斷」是連續體ō=
24;的法律實際運作過程=
,一步步法律爭端被=
6942;濾排除掉,非正式=
0;與正式的「調解」比&=
#27491;式的「判決」發揮=
102;更大的作用(林端,=
;1988,1994:82-3)。在這種情形下ᦁ=
2;想要研究了解傳統中&=
#22283;法律文化影響下的=
488;灣社會中人的「法律=
;意識」的變遷與衝突=
span>(=
300;情理法」或「法理情=
;」)A=
292;從其非正式的與正式=
;的「調解制度」入手=
65292;探討其解決法律爭ĺ=
71;實際所扮演的角色與=
發揮的作用,無疑是=
0456;當適當的。
其次,「法律」=
是動態的社會文化現=
5937;,隨著時空推移而ࡤ=
7;能會有所改變,「法&=
#24459;意識」與「調解制=
230;」的實際運作也不例=
;外。西風東漸後,西=
26041;人的優勢地位不僅ß=
12;「船堅砲利」之上,=
更在其「典章制度」=
0043;上體現。在法律文ࡏ=
0;上,韋伯筆下的歐陸&=
#30340;「形式的-=
702;性的」(formal-rational)國家制定法(=
Weber, 1972),成為瀕臨危=
機的中國法律文化下=
0340;東亞諸國爭相模仿=
0;對象。於是在國法及&=
#20854;相關的司法訴訟體=
995;的層次上,一場迄今=
;未息的「繼受」(
=
312;日本、中國相繼接受=
;西法洗禮百年後的今=
22825;,東亞經濟迅速發ì=
37;中,近代資本主義儼=
然生根茁壯,移植過=
0358;的國法有無深入人=
5;心中,形成新的「法&=
#24459;意識」,逐步改變=
110;取代原有舊的「法律=
;意識」,值得進一步=
20998;析。就日本的例子Ë=
58;說,日本社會迄今仍=
被稱為偏愛訴訟外調=
5299;的「非訴訟社會」ᦁ=
2;學者已多所研究(川&=
#23798;武宜,1994;棚瀨孝雄,1992;六本佳平,1986;長尾龍一,1997),顯示在傳統法=
9;文化的影響下,現代&=
#21270;、資本主義化下的=
085;本,舊有的「法律意=
;識」仍持續發展,日=
26412;法律文化形成一種{=
00;傳統與現代並存」(=
coexistence of tradition and moder=
nity)的現象(Chiba, 1982:6=
0-1)。在中國人社=
會裡,情形顯得複雜=
5377;多。二次戰後,中ࢴ=
3;人社會形成臺灣、香&=
#28207;、澳門、中國大陸=
289;海外華僑等不同的地=
;區,由於各自經過數=
21313;年的發展,有可能×=
08;地區的法律文化會有=
其獨特性(如臺灣的=
6085;本影響、香港的英ࢴ=
3;質素、大陸的社會主&=
#32681;法制的因素等),=
294;也可能傳統「重調解=
;輕判決」的「法律意=
35672;」會在這些地區以Ç=
81;同的方式繼續發揮其=
作用。因此,筆者認=
8858;,研究當代中國人ట=
8;會中的「調解制度」&=
#30340;實際運作,有助於=
105;們理解中國人新舊「=
;法律意識」實際運作=
30340;現況。
本文以臺灣中國=
人社會的「調解制度=
2301;為例,嘗試說明在ಎ=
7;歷清廷、日本殖民當&=
#23616;、國府等不同政權 =
113;治下,臺灣中國人社=
;會的「調解制度」有=
21487;能持續發揮其排難Š=
99;紛的功能,臺灣人這=
種舊有的「重調解輕=
1028;決」的「法律意識ӎ=
1;與「習慣」(所謂的&=
#12300;舊慣」)有可能繼 =
396;產生一定的影響。「=
;調解制度」為臺灣中=
22283;人社會動態的法律ă=
91;化的一環,在政權更=
迭,但默許、鼓勵調=
5299;如一的法律政策下ᦁ=
2;臺灣社會著重以調解&=
#32780;非訴訟來解決糾紛=
229;端的「法律意識」與=
;「舊慣」有可能被保=
30041;下來,但其形式與ű=
39;作過程會在西方移植=
來的「國家制定法」=
0340;框架下,因應現代ณ=
9;本主義而有新的調整&=
#33287;變化。
此外,針對動態=
的法律文化現象,較=
3436;備理想的研究,應ෘ=
2;兼具「貫時性的」(<=
/span>diachronic)與「共時性的=
」(synchronic)考察方法。「=
貫時性的」、歷史社=
6371;學的分析筆者在另ߌ=
8;篇文章(林端,1997)已作=
36942;探討,本文則立基ß=
12;「共時性的」、實地=
的社會學經驗研究(=
2914;參與觀察、深入訪=
7;等)之上,嘗試說明&=
#20013;西不同法律文化交=
114;影響下的台灣社會「=
;調解制度」的實際運=
20316;。
二、由「情理法」Ò=
40;「法理情」:法律意=
識的變遷
&n= bsp; 我們在進= 34892;當代的法律意識的ë= 26;證研究之前,有必要= 先回顧一下中國傳統= 1038;會的法律多元主義ᦀ= 8;legal pluralism, Rechtspluralismus)及其承擔者(Träger)的= 情況。秦漢大一統後= 5292;兩千年治亂相循,ஊ= 4;能屹立不減者為 :鄉村= 、里坊與宗族。朝廷= 1450;地方政府因為力量੍= 7;限,僅能掌握兵馬、&= #36001;政、戶婚、田土及%= 325;犯懲罰等重要事項至= ;於地方治安、懲罪處= 32624;、農商、工賈及民É= 07;爭執,大抵委任地方= 自治或調處。血緣團= 9636; (家族= 、宗族 )與地= 緣團體 (鄉黨= 鄰里 )成為= 自治組織,承擔法律= 0340;運作,韋伯認為宗ਮ= 3;有時不僅是超越法律&= #65292;甚且還有抗拒法律= 340;效力。公刑罰與民間= ;的宗族、鄉里、行郊= 30340;裁判或調處,處於Ç= 68;種合作互補的狀態,= 公刑罰並未完全壟斷= 5074;罰權,除非私刑罰= 7;死刑、肉刑,官亦予&= #40664;許。
筆者曾從社會學= 與人類學的法律多元= 0027;義的觀點,對中國ࠑ= 9;統社會的法律實際的&= #12289;多元的運作過程作= 972;體性的刻劃與描繪,= ;嘗試把法律運作當成= 19968;個連續體(continuum)來= 看待,由民間非正式= 0340;調解一直到官府衙= 2;的正式判決,爭訟過&= #31243;漸漸正式化、形式= 270;、繁複化,由「私了= ;」到「公斷」,步步= 37117;是法律的運作。這ĸ= 78;連續體用人類學家包= 漢勒(Paul Bohannan)的說= 法,是由相互性(reciprocity)的人= 際互動關係,到風俗= 0659;統等的初級社會制ॷ= 0;,以迄較正式的法律&= #30340;次級社會制度的過= 243;。如果採用社會學家= ;以「量」的多寡來看= 27861;律的觀點,這就是Ė= 61;律程序的形式成分由= 少到多的過程簡化言= 0043;,就是法律成分由ऴ= 9;到多的過程。法律社&= #26371;學家布蘭肯堡(Erhard Blankenburg)提出「或多或少į= 40;法律」的說法,對他= 而言,法律有個連續= 9636;般的運作空間,介ਬ= 4;調解與判決之間,這&= #20841;者恰立於理念型的= 841;端,前者指的是較少= ;的法律,後者則是較= 22810;的法律,行使前者û= 04;為調解者,行使後者= 成為判決者(法官= )。整= 合社會學家艾理希(Eugen Ehrlich, 1862-1922)、韋伯(Max Weber, 1864-1920)與布蘭肯堡及其É= 82;諸多人類學家的意見= ,由個人行動層次以= 6804;國家法律體系的制ॷ= 0;層次,建構另一個法&= #24459;實際運作的理念型A= 292;以涵蓋中國人在傳統= ;與現代社會裏賓際的= 27861;律行為,逼近社會É= 07;實的「真相」(參見= 表一)

1.如法律般的個人= 行動:個人= 依其主觀視為法律的= 8310;則來行動(遵守= 、迴避、違反)。<= /p>
2.如法律般的社= 會互動:「行= 為規範」,活生生的= 7861;律,日用乎
常的= 和平的秩序。
3.兩造衝突的直= 接解決:忽視= 、避免、逃避、忘卻= 2289;抗議、怒
斥、= 協調、自力救濟等。
4.由一個兩造認= 識的第三者出面調解:如由= 家族族長、鄰里耆老
方面= 調處「私了」。
5.由一個兩造不= 認識的第三者出面調= 5299;:如由= 半官方的鄉鎮調解
委員= 會調解;各社= 團司掌紀律的人員調= 5299;成員問的糾紛。
6.由一個兩造認= 識的第三者加以判決:如家= 族長老、鄉里耆宿依
族規= 、鄉約加以判決。
7,由一個兩造不= 認識的第三者加以判= 7770;:如各= 大型社團司掌紀律
的人= 或單位根據社團章程= 1152;以判決。
8.由國家法律體= 系的成員進行調解工= 0316;:警察= 、法官等對民事、
家事= 、勞資糾紛等等進行= 5519;解工作。
9.由國家法律規= 定的仲裁機構仲裁:如勞= 資爭議的仲裁過程。
10.由國家法庭的= 法官加以判決:依國= 家法規判決,即所謂= 0340;「公
斷」= 。
&n= bsp; 這是由較= 23569;到較多的法律的理õ= 65;型建構下的連續體,= 各階段之間的界限是= 7969;動性的,很難劃分= 5;楚,而且每個案例不&= #19968;定牽涉到所有過程A= 292;有的可能調解就具結= ;,有的可能調解不成= 65292;且又纏訟不休。用Ë= 58;描述中國人的傳統社= 會,不一定每個階段= 7117;存在(如第= 5、第= 7兩項= ,由一個兩造不認識= 0340;第三者調解與判決= 0;觀念並未建立):用來= 描述中國人的現代社= 6371;(如台= 灣),則= 介於調解與判決之間= 1448;有所謂的「仲裁」ᦁ= 2;商務仲裁人得由兩造&= #25512;定,或由工商團體= 340;仲裁協會代為選定,= ;顯然民間成分較濃,= 32780;勞資爭議的仲裁委Ù= 29;會成員,官方居三,= 兩造各選一,顯然官= 6041;成分較渡,雖然同ࡧ= 7;為「仲裁」,但歸類&= #19978;有些困難。總之,$= 889;是嘗試對出個人的法= ;律行動推到國家法律= 39636;系運作的過程的分ĉ= 12;,由「私了」到「公= 斷」,希望儘可能地= 5226;多元主義的法律運߯= 6;都包括在內。
&n=
bsp;
中國傳統=
31038;會裏,由個人行動ì=
52;次以迄國家法律制度=
層次的法律運作過程=
5292;都深受儒家倫理影༳=
1;,法律儘管多元,法&=
#24459;的承擔者(由家長=
197;迄法官)儘管多元,=
;但卻有很強的一致性=
12290;這種一致性在清末Ĕ=
65;初開展的繼受西法的=
行動後,很快地被打=
0772;了。深植人心的禮ਢ=
5;觀念與日用平常的活&=
#29983;生的法律開始與國=
478;制定法產生巨大的鴻=
;溝,後者放棄了兩二=
21315;年來的中華法系,É=
95;之以源自另一種法律=
文化的歐陸法律,由=
9978;而下的繼受革命行ࡈ=
5;,自清末、民國迄今&=
#26411;絕。從前面的法律$=
939;作連續體來看,前七=
;項講求的仍是「情、=
29702;、法」的「禮先法ô=
60;」的法律觀,後三項=
講求的卻是力求區分=
7861;律與倫理道德的西ਬ=
1;法律觀,法律位階提&=
#26119;(「法=
先禮後」,「法、理=
2289;情」);力求=
其在社會控制功能上=
0340;正當性。「情、理ӌ=
9;法」對「法、理、情&=
#12301;,這種新舊法律意#=
672;的並存、對抗與頡頑=
;,正是二十一世紀中=
22283;人建立法治社會的ſ=
64;鍵因素。Ĉ=
12;文以台灣「調解制度=
」的實際運作為例,=
0197;在台北市與台北縣=
0;實地經驗研究為基礎&=
#65292;來探究這個攸關中=
283;法律文化步入新的千=
;禧年的重要課題。
三、
台灣「調解制度」的=
3526;際運作
(一) 調&=
#35299;制度運作的一般概=
841;
一般台灣= 27665;眾發生法律糾紛時ʌ= 92;可能有三類處理方式= ,一類是私下解決、= 9968;類是正式調解、一༼= 6;是到法院訴訟,一般&= #32780;言某一糾紛會採用= 738;一種處理方式,跟糾= ;紛的性質、類型以及= 30070;事人的心態和法律IJ= 93;識等相關背景都有關= ,而且這三種處理方= 4335;並非互斥的,往往ߌ= 8;個糾紛會同時涉及某&= #20841;種以上的處理方式= 290;若要理解「調解制度= ;」的運作,務必要同= 26178;考量調解與另外兩Ɔ= 06;糾紛解決方式的關係= 才完整。通常,民眾= 6935;到糾紛之時,往往१= 6;望私下和解包括兩方&= #33258;行和解或者請地方%= 129;親或長輩試行調解,= ;私下和解不可行的時= 20505;,才會考慮到「鄉ź= 06;市區調解會」聲請正= 式調解,當然也會有= 7665;眾一發生糾紛就直৶= 9;聲請調解,多數民眾&= #37117;是經由親友處、電#= 222;宣導或是村里長以及= ;地方民意代表服務處= 31561;管道得知有調解這Ì= 91;糾紛解決途徑。
民眾到調= 35299;會聲請調解,調解ķ= 92;書或幹事會確定糾紛= 性質是否可以調解,= 1192;書會根據當事人糾ಂ= 7;類型決定協助方式,&= #22914;果是符合調解條例= 340;規定的案件,則會請= ;他提出調解申請,循= 35519;解程序解決,若是Ç= 81;合於調解規定的糾紛= 類型,秘書則會自己= 5110;請委員向其提供法= 9;或相關處理方式等諮&= #35426;。秘書在受理調解 = 882;請後,就排定案件調= ;解時間,並通知案件= 38617;方的當事人於調解ć= 99;日到調解會接受委員= 調解,而調解的方式= 1253;括會議調解、小組ෟ= 9;解與獨任調解等方式&= #12290;如果調解成立則當= 580;由秘書書寫調解成立= ;書,若不成立,則根= 25818;案件性質與聲請人ø= 47;願,決定是否改期再= 調解一次,或是以調= 5299;不成立結案。
調解制度的實施= ,在民國七十一年之= 1069;成效並不顯著,而ࢷ= 2;民國七十二年由於前&= #33274;灣省主席李登輝的%= 325;視,具體修訂了「鄉= ;鎮市調解條例」以及= 30456;關的實施細則和獎Ô= 37;要點,推廣所謂的獨= 任調解,加強各地方= 1934;位的轉介與協同調= 9;,並且加強向民眾宣&= #23566;,因此調解案件開= 987;急速增加。不過,當= ;我們實際分析台北市= 33287;臺灣省兩地各調解ć= 71;的實施成效時,發現= 在調解事件總數以及= 5519;解件數的成立比率ᦁ= 2;兩個地區有明顯的差&= #36317;,值得我們進一步= 998;析這兩個地區調解制= ;度運作的內涵有何異= 21516;。
(二)調解委員的Š=
82;色分析
一般來說,台北= 市各區調解會通常會= 7599;個星期排定一天為ࢲ= 6;定調解期日,另外每&= #19968;區大約都只會有三= 998;之一到二分之一的委= ;員是比較常出席的委= 21729;,幾乎每一次的調Š= 99;日都會到場,這些委= 員平均每星期調解一= 1040;兩場案件,秘書如ੜ= 4;統計發現當週案件很&= #22810;,則會另行通知其= 182;的委員盡量與會。基= ;本上,跟非律師委員= 27604;較起來,律師委員Ò= 63;通常因為開庭或自己= 的工作忙而很少參與= 5519;解,但是也有少數= 9;師還是蠻熱心調解的&= #65292;而且我們發現這些= 459;師都接受調解會的既= ;有「調解文化」,會= 20351;用類似的調解語言Ō= 87;技巧,很少使用法律= 專有名詞,即使他們= 0351;用法律知識或法律= 2;威也在於促成當事人&= #30340;和解讓步,而非著%= 325;於如同法官審判一樣= ;的「法律公正性」結= 26524;的求得。
多數的委員都認= 為調解工作是在幫民= 0526;解決糾紛與困難,ࠔ= 7;是「作功德」一樣。&= #20182;們也都認同調解制= 230;確實可以疏減訟源,= ;是整體司法制度的一= 29872;。不過,他們都非ñ= 20;強調調解跟法院判案= 不一樣,調解委員不= 6159;法官,不能判定當ߚ= 7;人之間的是非,而是&= #30070;中介協調的角色,= 171;助當事人之間找出雙= ;方都可以接受的方案= 65292;把問題解決。基本Ç= 78;,委員自認為調解最= 重要的能力就是耐心= 2289;瞭解人情世故,還ව= 1;有調解技巧,而法律&= #24120;識雖然需要卻不是= 368;重要的,他們認為調= ;解事情主要是以情理= 28858;主,希望雙方當事É= 54;能找到一個平衡點,= 能夠圓滿把糾紛解決= 6368;好,但是他們也都অ= 5;調解決方案要在不違&= #27861;的範圍內才可以。= 981;過,就是這種對於「= ;情理法」優先順序的= 35519;解心態,使得調解û= 04;立的調解過程與解決= 方式雖然多數可能是= 2312;合法的範圍內,但= 9;卻可能與正式司法解&= #27770;途徑會有的解決方= 696;有很大的不同,甚至= ;因為調解成立書的書= 23531;畢竟只有描述解決Ą= 41;案,並沒有完整呈現= 糾紛以及調解過程的= 0840;貌,即使調解成立ੌ= 0;審核通過的案例,可&= #33021;其整個解決方式與$= 942;程都是不合法,或者= ;是合於委員認為的情= 29702;但違法。
調解委員通常會= 強調事情的對錯不是= 0182;們主要關注的,事ভ= 3;如何解決才是他們的&= #37325;點,所以儘管他們= 810;數都會有耐心先請當= ;事人陳述糾紛內容,= 19981;過,他們也會很快Š= 01;求雙方各自提出自己= 可以接受的解決方案= 5292;委員再根據各自的ਬ= 1;案,繼續協調雙方折&= #34935;出一個雙方都可以= 509;受的內容。
&n= bsp; 在調解委= 21729;的調解過程,我們Ö= 87;以發現三個特點,第= 一,「好的」調解委= 1729;通常很懂人情世故= 6;會察言觀色,能夠知&= #36947;當事人糾紛的關鍵(= 670;,也能夠知道當事人= ;的心態與想法,因為= 26377;些當事人可能只是Ç= 68;時氣憤,其實只要調= 解委員懂得讓他順一= 8918;氣,把委屈說一下= 2;洩一下,看在委員的&= #38754;子上,通常他們就= 371;願意妥協。第二,「= ;好的」委員必須知道= 25505;用隔離疏通的技巧ʌ= 92;就是在陷入僵局的時= 候,先把一方請出調= 5299;會場,再跟一方單ஊ= 4;疏通,這時候一方面&= #21487;以聽到這一方當事= 154;的心聲與想法,或者= ;對於解決方案的底線= 65292;有助於委員繼續提Ñ= 86;更適當的建議方案,= 另一方面,有時候,= 0070;事人在另一方在場= 0;時候,為了不認輸常&= #24120;不願意接受某些條= 214;,而這種隔離溝通的= ;時候,他們比較願意= 25289;下臉來接受委員的ÿ= 52;議,不會覺得在另一= 造面前認輸,而算是= 2102;委員面子。
第三,調解委員= 常常會跟民眾說事情= 2914;果不在調解會解決= 0;話,上法院去可能會&= #24590;樣浪費時間、金錢A= 292;還可能解決不好,以= ;此勸當事人就接受提= 35696;調解成立算了,不ű= 42;,也有的委員是對於= 法院訴訟真的有認識= 5292;可以提供當事人對ਬ= 4;某一糾紛到法院訴訟&= #30340;可靠資訊,但是,= 063;有的委員恐怕自己從= ;來不曾上過法院,對= 26044;法律也沒有足夠認Ť= 72;,只是站在調解委員= 希望調解成立的立場= 9978;,隨便指稱法院訴ා= 9;的壞處,以強調接受&= #35519;解的益處,這些說#= 422;確實有助於民眾對於= ;調解的接受,因為一= 33324;民眾對於法律沒有Ū= 75;夠認識,甚至有恐懼= ,所以傾向於接受委= 1729;對於司法訴訟流程= 0;描述,為了早日解決&= #31998;紛而接受調解。
此外,歷史性地= 考察台北市調解委員= 6371;的委員組成的演變ᦁ= 2;可以發現伴隨著調解&= #21046;度的法制化修正歷= 243;,調解委員的組成逐= ;漸從「傳統地方仕紳= 12301;,逐漸有具有法律ë= 60;業的人士進入,在教= 育程度上隨著民眾教= 2946;水準的提高,委員= 0;教育程度也逐漸提高&= #65292;在性別上女性委員= 063;逐漸增多,甚至在八= ;十八年八月一日的第= 21313;二屆委員每一區也ć= 77;一位原住民委員,還= 有一些社會公益或社= 6371;運動者進入調解會ਕ= 2;任委員,這樣的委員&= #32068;成之變化,基本上= 351;得調解過程可能比較= ;法制化或正式化,不= 36942;,調解制度的糾紛Š= 99;決方式畢竟有前面所= 提及的特殊性,所以= 6889;種調解過程的正式ࡏ= 0;或法制化可能還是不&= #33021;跟法院訴訟過程相'= 006;比。
基本上,= 37341;對北縣與北市調解Ò= 46;度運作比較的這個主= 要問題,北縣與北市= 5519;解委員的角色與行ࡈ= 5;特徵有一些要點可以&= #25552;出說明:首先,前&= 754;提到兩個地區的委員= ;組成基本上有相當的= 19981;同,譬如台北縣基Ĉ= 12;上就沒有法律專業的= 委員,但是由於台北= 4066;法律專業委員所使ஷ= 2;的調解委員與技巧,&= #22522;本上跟一般委員沒= 377;不同,也就是促成調= ;解成立所需的協調技= 24039;是相同的,雖然一Ì= 91;律師委員確實可能對= 於當事人造成不同心= 9702;感受,可是調解要೦= 1;成立畢竟不單依靠法&= #24459;知識,主要還在於#= 486;言技巧,所以,基本= ;上台北縣的調解委員= 33287;台北市調解委員所Ë= 51;用的調解語言與風格= 是類似的。
其次,前= 38754;提到調解委員在兩Ì= 91;地區的社會地位與聲= 望有相當的不同,這= 0027;要涉及兩個地區的ట= 8;會政治與經濟生態不&= #21516;,台北作為一個大%= 117;會,民眾教育程度與= ;經濟水平或社會地位= 37117;較高,相對的,調Š= 99;委員這樣一個地方公= 共職位並不容易取得= 0456;當的尊重,尤其這= 6;對於台北縣的各縣轄&= #24066;民眾來說,這一方&= 754;呈現在委員推薦甄選= ;的過程,譬如台北市= 22996;員的競爭度就不如Ö= 88;北縣各地的委員甄選= ,或者主席選舉的激= 8872;程度甚至賄選的問༺= 8;,另一方面,北縣委&= #21729;在地方政治活動中$= 890;常都是作為選舉樁腳= ;而固定被動員著,這= 20063;是其之所以獲得提×= 17;的政治關連,也就是= 這些委員通常都是地= 6041;政治的參與者,相ऴ= 5;於此,我們不是說北&= #24066;調解委員們就都跟= 919;治無涉,或者就不會= ;爭取擔任主席謀求社= 26371;名望,而是說這種ă= 19;治關連相對弱了很多= 。
第三,在兩地的=
委員身上面對調解工=
0316;所展現的積極度有=
2;不同,台北市的委員&=
#65292;基本上沒有在外面#=
519;解的情形,委員由於=
;調解工作所得到的認=
21516;感並不如台北縣的å=
96;員高,台北縣的委員=
通常會相互競爭調解=
0340;績效,而且他們也੍=
7;些會在外面「收案子&=
#12301;,也就是會主動從=
456;熟悉的鄰里長或鄉鎮=
;市民代表、警察等地=
26041;人士那兒取得案源ʌ=
92;藉以提高自己的調解=
件數,而這些鄰里長=
5110;鄉鎮市民代表則可ߣ=
7;取得協同調解的績效&=
#65292;這種調解轉介的情=
418;或者協同調解的情形=
;,似乎也是台北縣調=
35299;績效高於台北市的È=
27;要原因。
四、 調解案例類型的分ĉ=
12;─以車禍與房屋漏水&=
#30340;調解為例
前面我們從調解制ò= 30;本身法制化過程的演= 變,以及調解秘書和= 2996;員角色的分析,說= 6;調解制度其既具現代&= #27861;律文化的諸多「正= 335;性」特徵,又仍具傳= ;統法律文化的諸多「= 38750;正式性」特徵。接Ç= 79;來,我們則試圖選取= 兩類具有特色與重要= 4615;的調解案件進行比ํ= 1;研究,分析兩類案件&= #20043;間解決過程的異同= 615;,希望藉由這些比較= ;,完整的闡明調解制= 24230;的特色。車禍與房ì= 27;糾紛的增多本身就是= 臺灣社會現代化變遷= 0340;產物,由於交通工ࠥ= 5;的普及以及公寓大廈&= #30340;出現,這兩類糾紛= 165;次第出現,並成為調= ;解制度受理的重要兩= 39006;糾紛類型,根據粗Ĭ= 53;統計,車禍案件約佔= 所有案件四分之一到= 9977;分之一強,漏水案ߥ= 4;約佔所有案件的十分&= #20043;一左右。
&n= bsp; 首先,我= 20497;說明車禍調解,當É= 07;人因車禍糾紛來到調= 解會申請調解時,多= 5976;不懂得準備好可能ऴ= 5;自己有利的肇事鑑定&= #22577;告或其它的證據文= 214;,與賠償金額有關的= ;各種醫療單據或是所= 24471;證明等等正式文件ʌ= 92;通常可能也不懂得可= 以請自己的保險公司= 9702;賠人員協同列席。ߎ= 1;過,也有少數調解的&= #30070;事人有具有法律知#= 672;的親友陪同,因此懂= ;得攜帶相關的證明文= 20214;,這些親友或具有Ė= 61;律知識或較高談判技= 巧,常常會取代當事= 0154;的主談位置,成為ෟ= 9;解的主角,而且在這&= #31278;調解場合下,這些#= 242;友是偕同調解的立場= ;,並不需要正式的委= 20219;書(上法院的時候ì= 01;必需要)就扮演了實= 質的被委任調解的角= 3394;。這些面向都顯示ෟ= 9;解制度在表面上之「&= #27861;制形式」中內在的= 300;實質非正式性」。=
&n= bsp; 在調解過= 31243;中,多數調解委員È= 06;不具有法律專業背景= ,所以其在調解會的= 5519;解過程,跟許多地ਬ= 1;政治人物或仕紳為民&= #30526;私下和解的協調過= 243;,往往沒有極大之不= ;同,只是由於其調解= 30340;地點是在調解會,Ň= 80;且名為調解委員,或= 者有時候是調解委員= 8598;體會議調解的方式ᦁ= 2;因此,對於調解當事&= #20154;產生一個特殊的法= 046;權威或影響力。事實= ;上,就我們所知,許= 22810;鄉下的調解委員會ʌ= 92;有許多調解案件(即= 使是台北市調解會也= 6377;這樣的例子),是ஸ= 1;熱心的調解委員(通&= #24120;是鄰里長或熱心的= 320;方人士)在地方調解= ;完成後,再到調解會= 25110;由秘書到現場書寫ţ= 19;解成立書,使得和解= 具有調解效力。
&n= bsp; 不過,前= 38754;提過調解會委員之ž= 91;也會產生粗略的專業= 分化,通常有些委員= 1487;能因為經營汽車業= 0;是常常調解車禍案件&= #65292;就會變成專門調解$= 554;禍的委員之一,有些= ;秘書會傾向於在調解= 26399;日分配調解案件時ʌ= 92;若有此類案件則分給= 這幾位委員調解,除= 8750;這幾位委員不在才࠳= 8;給其它委員調解,不&= #36942;這個分化不是很徹= 213;,因為車禍案件很多= ;,多數委員都會有機= 26371;調解過,而且這類Ċ= 96;件也非一定需要非常= 專業的知識才能處理= 2290;
參觀車禍調解的= 過程,我們發現儘管= 5519;解制度的法制設計ߍ= 8;與法院訴訟一樣,某&= #20491;程度上預設當事人= 033;該準備各種相關的證= ;明文件或證據,以證= 26126;當事人之間的過失û= 10;責任所在,也強調委= 員們要秉公調查事件= 2987;末並審究事實。然= 0;,委員們雖然也會試&= #22294;確認當事人間的責= 219;或過失處,譬如如果= ;當事人有帶來「車禍= 20107;故鑑定表」等證明ă= 91;件,他們也會加以審= 閱並對責任作某種程= 4230;的釐清,但是通常ऴ= 5;於雙方有關責任問題&= #30340;爭議,委員們卻常= 120;強調那不是最重要的= ;,他們常說:「關於= 36012;任的問題先不談……= ;把問題解決比較重要= 12301;,甚至有時候,委Ù= 29;們乾脆就說:「車禍= 算兩個人都衰(壞運= 5289;,兩個人不要爭誰ऴ= 5;誰錯,車禍不能以金&= #37666;去衡量……算兩個ߟ= 4;都這樣去一個厄(厄&= #36939;)就好了」。所以A= 292;對比於法院審判時,= ;車禍賠償金額的理性= 35342;論,在調解會車禍Ũ= 64;償的討論,常常是一= 種喊價式的討論,委= 1729;通常先問被害人希= 5;多少賠償,有時候會&= #21839;對方這個賠償金額= 914;何算出來(依據什麼= ;),但是這不重要,= 20043;後,委員會問加害É= 54;能夠提供多少賠償,= 然後就這兩個金額,= 2996;員會勸說雙方退讓এ= 1;出一個妥協點,得出&= #19968;個雙方都可以接受= 340;「價格」之後,就調= ;解成立。對於委員而= 35328;,當事人提出賠償ŵ= 29;額的請求時,當然可= 以分項如醫療費、工= 0316;損失、精神慰撫金= 1;項目列出個別金額,&= #20294;是,討論時,委員= 120;常強調「雙方要就總= ;金額來講,否則如果= 20998;項來講,講到明天È= 63;講不完」。
&n= bsp;
&n= bsp; 還有,八= 21313;七年一月一日開始Ą= 45;行的「強制汽車責任= 保險法」對於車禍調= 5299;所產生的影響值得࠳= 8;析。首先,是這個制&= #24230;使得多數的車禍糾 = 027;的解決會增加「保險= ;公司理賠人員」這個= 34892;動者,他可能協助ŭ= 54;禍肇事者取得保險公= 司的理賠,甚至還可= 3021;包括告知&